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前景 >> 安全管理反三违清单收藏备用
一、C类(包括但不限于):
1.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所在岗位或在工作岗位睡觉;
2.上班期间未经同意私自换岗;
3.上岗未出示安全作业证、未佩戴工作证;
4.人员随意穿越警戒区域或警戒线;
5.在生产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6.在厂区吸烟点以外的地点吸烟;
7.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要害、危险区域的非本岗位的工作人员;
8.厂区内驾车超速行驶,车内人员未系安全带;
9.在厂区驾驶车辆时接打电话;
10.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11.随意在厂区、生活区私拉乱接电线;
12.在厂区内悬挂警示标识的危险区域,未按照安全标识要求执行;
13.未参加班前班后会、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
14.化验、实验、分析数据结果弄虚作假;
15.对职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16.设备运转时擦拭运转部位;
17.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18.人员在无防护的洞口、临边站坐,跨越洞口及临边栏杆;
19.违反公司其他EHS规定,情节较轻者。
二、B类(包括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2米以上)未使用安全带,无专人监护,无有效防护措施,随意高空抛掷物品;
2.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3.违章阻挡或占用消防通道或应急通道的;
4.对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规定进行点检、保养导致设施、器材无法正常使用的;
5.穿化纤服装、钉鞋等不防静电装备进入特气区域、危化品仓库的;
6.在易燃易爆区吸烟、动用明火的;
7.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8.留长发、披发、发辫而不戴工作帽或不将发辫塞入帽子中;
9.操作旋转的工器具、机械设备时,长发未挽在帽内,衣扣未扣紧,领口、袖口未扎紧,佩戴毛巾、围巾、手套;
10.工作时有颗粒物或液体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11.工厂内指定危险区域(如夹层、吊装等区域)未佩戴安全帽的;
12.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3.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
14.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15.叉车作业未按安全作业指导书操作的;
16.开关设备设施阀门猛开猛关;
17.作业人员随意摘除工艺或设备联锁;
18.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1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开始检修;
20.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2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后启用;
22.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23.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跨越皮带机、跨越流水线、跨越风机等;
24.叉车转弯时不打方向灯,靠近行人时不鸣笛示警,工作中搭载人员,作业半径内人员逗留,叉车抬举重物时周围人员没有撤到安全距离外,没停稳就重物落地;
25.作业时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手持电动工具;
26.随意丢弃有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废弃物;
27.违反公司其他EHS规定,情节严重者。
三、A类(包括但不限于):
1.不按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及上岗证上岗操作的;
3.登高、动火、临时用电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动工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4.无驾驶证,私自驾驶厂内机动车的;
5.污水、废气、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且未造成实质污染的;
6.有重大安全隐患,经EHS部通知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7.危险化学品在购买、储存、使用时未按国家及公司标准执行的;
8.检修设备时,未断电、未正确挂牌上锁的;
9.饮酒上岗、驾驶车辆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10.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就下令开车;
11.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2.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压力容器、起重、气割、电焊等特种作业;
13.在未泄压的情况下进行拆卸法兰、阀门;
14.设备管线未置换、吹扫,或清洗置换不合格进行检修作业;
15.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气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6.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7.危险作业未取样分析开始作业;
18.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不佩戴安全帽,进行登高作业。
19.未办理电气作业票,进行电气操作作业。
20.未办理动土作业票,进行动土施工作业。
21.未办理吊装作业证,进行吊装作业。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22.未办理检修工作票,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23.各种作业票证上、签字不全、代签字,措施落实不到位。
24.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
25.现场作业监护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就开始作业;
26.各种作业票证上自行篡改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
27.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28.气焊作业时忽视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及安全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动火点与气瓶间距不足10米;
29.拉、挪、移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起吊过程中重物悬吊在空中时,起吊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30.进入易燃易爆区未消除人体静电;
31.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认真及时整改,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32.违反公司其他EHS规定,情节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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