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谈取消电梯改造修理委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20 17: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以下简称“委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在阐释“委托的规定”的立法观点时提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需要具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制造能力、调试能力”、“熟悉电梯的结构和特性”,制造单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保证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以制造单位为主体进行。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由同一单位负责有利于保障电梯安全和保护品牌,有利于明确责任,也是发展趋势。目前许多电梯制造单位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事实就真的如此吗?笔者认为不是,理由如下:一、这样的依据没有客观地反映当时的行业状况①是据我们掌握,截止到年底,全国在用电梯达.5万台,这些电梯的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90%以上由电梯专业服务公司承担,制造单位只承担很少一部分。电梯专业服务单位是安装、改造、维修市场的主力,有很多专业服务公司具有多品牌电梯修理、改造能力,甚至具有一些制造单位不可比甚至不可替代的优势。即使是所谓的八大品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在当时也是把安装和售后服务的大部分委托或转给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的,所说的“制造单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夸大事实的。②是电梯需求市场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在用电梯增长的情况是:年71.6万台、年76万台、年77.6万台,年81万台),制造厂根本无暇顾及,甚至说他们也没能力和不屑顾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这个市场。《释义》中提出“目前许多电梯制造单位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也印证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在制造单位未实现‘向以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之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并未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之所以急于把制造单位委托的“上方宝剑”圈给制造单位,无非是想让他们为实现以后“许多电梯制造单位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做铺垫。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即使制造单位不直接进行电梯改造、修理,他们也能够利用“委托的规定”向专业服务单位收取每台数千、上万的管理费,个别制造单位甚至收取总造价30~40%的服务管理费,是无本万利的生意。更堪忧的是,围绕着委托,已经形成利益寻租的产业链,滋生了商业腐败。③是年电梯事故死亡人数是57人,万台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是0.人,而当时全国特种设备的万台死亡人数是0.33人,说明电梯设备的安全水平是相当高的。而根据《特设法》的规定,电梯是特种设备,同属特种设备范围的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七大类。从危险性和技术难度讲,比电梯还要高,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比电梯更危险,技术难度更高,为什么它们的安装、改造、修理没有“委托的规定”,却单单搞了个电梯“委托的规定”,十分令人费解。二、“委托的规定”带“病”成法首先,“委托的规定”障碍了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特设法》实施前,针对“原制造单位已经不存在”、“原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虽然制造单位存在且具有改造、修理的资质和能力,但因高要价,电梯所有权人难以承受等情况,为解决无制造单位委托导致电梯改造、修理无法进行的问题,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了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号)(以下简称“号文”)。根据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的改造、修理在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情况下,电梯所有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特设法》实施后,上述做法行不通了,取得“制造单位委托”成了难题。对此,在《特设法》颁布后实施前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是觉察到了,所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牵头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中提出了按照“‘老梯老办法,新梯新办法’的原则对本法实施日(年1月1日)之后安装、使用的新电梯,必须遵守此条的规定;对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老电梯,仍可延续以往的工作方式”。所谓“仍可延续以往的工作方式”,普遍的理解和通常的做法就是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号)(以下简称“号文”)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将“号文”废止,那么所谓“仍可延续以往的工作方式”的原则依据也没了,只能执行原制造单位“委托”了。严格地讲,《释义》并非是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是无法律效力的。一方面,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释义是不认可的,因此拒绝按《释义》解释执行“委托的规定”,不允许无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改造、修理。即使在年实施新的特种许可目录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以后,国家市场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针对实施“委托的规定”问题,数次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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