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市场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名词解释
(1)特种设备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人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承压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的统称。
(3)机电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中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的统称。
(4)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没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自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没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具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5)使用安全管理
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使用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
(7)主要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总责。
(8)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9)安全管理员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10)作业人员
包括各类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运行操作人员和焊接人员,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人员等。
(11)特种设备事故
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其中:
——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
——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12)公众聚集场所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