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前景 >> 第四章起重吊装机械安全知识应知应会
4.0.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7.0节、第7.1节、第7.2节及附录C的规定。
4.0.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4.0.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4.0.4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4.0.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0.6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4.0.7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0.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0.9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4.0.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0.11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4.0.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0.1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4.0.1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4.0.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4.0.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0.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7的规定。
4.0.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0.19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4.0.20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0.20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4.0.21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4.0.21-1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4.0.21-1报废标准按表4.0.21-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4.0.22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4.0.2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4.0.24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4.1汽车起重机4.1.1起重机作业前的注意事项
4.1.1.1起重机司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和酒后驾车。
4.1.1.2起重机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4.1.1.工作场地必须满足起重机的使用条件:
1、工作场地地面必须平整、坚实,能保证起重机呈水平状态,并能充分承受作用于支腿的力矩的条件;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吊回转半径及臂杆高度范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夜间作业必须保证良好的照明;
5、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4.1.1.4确认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检查重物捆绑是否安全可靠。
4.1.1.5根据起重作业曲线,确定工作半径和起重量,使之符合安全规定。
4.1.1.6确认提升高度。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臂杆长度和角度,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4.1.2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6、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本规程第7.1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0~C时,方可开始作业。
4.1.支腿操作
1、放支腿前应当了解地面的承压能力,合理选择垫板的材料、面积及接地位置,防止作业时支腿下沉。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支腿应尽量避免靠近基坑、沟渠或地下结构物不明等地段支撑;
2、放支腿前,应挂上停车制动器,拔出支腿固定销;
、放支腿时应注意规定顺序,一般先放后支腿,再放前支腿。收缩时顺序相反;
4、起重机不宜架设过高,通常以轮胎离开地面少许为宜;
5、架设支腿时应注意观察,使回转支撑基准面处于水平状态(水泡处在中间位置);
6、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4.1.4起升或下降操作
4.1.4.1严格做到“十不吊”,即: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工件或吊物捆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挂钩不吊;
7、光线隐暗视线不清不吊;
8、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4.1.4.2操纵中不准猛力推拉操纵杆。
4.1.4.在起升过程中,如果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接近不稳定或其他危险时,应立即将工件降落在地面上,且下降中严禁制动。
4.1.4.4当起吊载荷要悬挂停留较长时间时,应该锁住卷筒鼓轮,此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4.1.4.5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1.4.6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4.1.4.7若两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货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台起重机性能、速度应相同,各自分担的载荷值,应小于一台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的80%;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起重量总和的75%。
4.1.4.8起重作业时应注意鸣号警告,在作业范围内,除起吊指挥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
4.1.4.9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4.1.4.10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1.5起重臂伸缩操作
4.1.5.1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4.1.5.2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1.5.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吊臂的行程长于后节吊臂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4.1.5.4带载变幅时,要保持工件与起重臂的距离,要防止工件碰撞支腿、机体或变幅油缸。
4.1.6回转操作
4.1.6.1在回转操作前,应注意观察在车架上,转台尾部回转半径内是否有人或障碍物,吊臂的运动空间是否有架空线路或其他障碍物。
4.1.6.2回转作业时,应平稳操作回转操作杆。回转速度应缓慢,严防工件在摆动状态下回转。不要紧急停转,以防吊物剧烈摆动发生危险。
4.1.6.起吊工件在未完全离开地面之前,不得回转。
4.1.6.4在起吊较重工件回转时,可在工件两侧系有牵引拉绳,防止工件摆动
4.1.6.5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4.1.6.6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4.1.7其他注意事项
1、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好起重操纵室;
2、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C时,不得高速行驶;
、吊车转移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2履带式起重机4.2.1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熟悉和了解所操作起重机的操作说明和安全规程。
4.2.2起重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2.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确保地面有足够的载荷能力。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2.4起重机作业前要熟悉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必须确认起重机、被吊重物通过范围内无障碍物存在,并封锁作业现场和在作业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4.2.5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7.1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
4.2.6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2.7作业时,吊重与吊幅应按原厂说明书规定执行,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4.2.8在重物被吊起之前,必须要知道重物的重量,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4.2.9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起重机在吊重作业时起落起重臂。
4.2.10起吊重物前,必须确保吊勾垂直于重物的重心上方,然后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或重物悬挂在空中时,操作人员应始终注意臂架顶部,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并做到操纵杆不离手。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4.2.11起重机起吊重物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下放重物时,速度不应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在起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牵引绳。
4.2.12起重机在吊起重物后,禁止关闭起重机发动机或操作人员离开驾驶室。
4.2.1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预先规定好作业程序,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保证起重机司机可以互相交流载荷应分配合理,每台起重机都要采取足够的安全系数,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14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5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4.2.16起重机上下坡道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4.2.17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4.2.18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4.2.19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4.2.20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4.2.21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关闭发动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所有操纵杆必须设置到“OFF”位或“锁定”位置,锁好起重机操作室的门。如果起重机停放在有坡度的地面上,必须将回转锁定,并且将履带固定好。
4.2.22起重机转移工地,应按照该机原厂编制的拆卸及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4.2.2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4.2.24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4.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执行GB-6标准,同时代替GB-标准。
4..1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0kN以下)应为60~kPa;中型(起重量1~kN)应为~kPa;重型(起重量kN以上)应为kpa以上;
2、每间隔6.0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且不超过±mm;
、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1.0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0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4..2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5;老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5的必须按C5执行;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
、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4..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5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7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4..8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达到要求。
4..9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4..10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4..11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事,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4..12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4..1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4..14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4..15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4..16在拆除因损坏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4..17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4..18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7年10月1日后购置的塔机必须带有顶升撑脚安全销;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19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4..20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4、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个楼层;
6、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4..21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4..22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4..2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4..24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4..25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0m。
4..26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联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4..27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4..28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4..29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0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4..1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挡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4.2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0m,行走轮不得小于2.0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4..4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4..5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4..6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4..7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4..8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4..9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4..40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4..41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4..42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0~.0m处。
4..44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4..45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46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4..47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4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4.4.1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4.2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4.4.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栏杆。
4.4.4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门式起重机应松开夹轨器。
4.4.5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连接件无松动;
2、钢丝绳外表情况良好,绳卡牢固;
、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完好;
4、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5、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4.4.6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4.4.7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4.8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0m以上。
4.4.9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0~5.0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4.4.10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4.4.11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
4.4.12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4.4.1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4.4.14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4.4.15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4.4.16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4.4.17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4.4.18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4.19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鼬n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4.4.20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4.4.21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4.4.22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4.4.2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4.4.24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4.4.25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4.4.26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4.4.27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5叉车4.5.1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载荷范围内。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mm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4.5.2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架中间,确认无误,方可提升。
4.5.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
4.5.4起步应平稳,变换前后方向时,应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4.5.5叉车在转弯、后退、狭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况下行驶时,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都应减速慢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宜使用紧急制动。
4.5.6两辆叉车同时装卸一辆货车时,应有专人指挥联系,保证安全作业。
4.5.7不得单叉作业和使用货叉顶货或拉货。
4.5.8叉车在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应采用安全绳加固,必要时,应有专人引导,方可行驶。
4.5.9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4.5.10严禁货叉上载人。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它任何人进入或在室外搭乘。
4.5.11作业后,应将叉车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使货叉落至地面并将车轮制动住。
4.6卷扬机4.6.1安装时,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地锚设置可靠,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4.6.2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不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4.6.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6.4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4.6.5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
4.6.6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连接牢固,不得与机架或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4.6.7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4.6.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4.6.9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6.10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4.6.11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6.12钢丝绳使用、保养、更换标准符合国家规范。
4.7施工升降机4.7.1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4.7.2地基应浇制混凝土基础,其承载能力应大于kPa,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0mm,并应有排水设施。
4.7.应保证升降机的整体稳定性,升降机导轨架的纵向中心线至建筑物外墙面的距离宜选用较小的安装尺寸。
4.7.4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升降机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0。
4.7.5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壁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壁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4.7.6升降机的专用开关箱应设在底架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馈电容量应满足升降机直接启动的要求,箱内必须设短路、过载、相序、断相及零位保护等装置。
4.7.7升降机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4.7.8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中间时,应在全行程范围井壁四周搭设封闭屏障。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升降机,应在全行程上装设足够的照明和明亮的楼层编号标志灯。
4.7.9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4.7.10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需要拆检调整时或每用满1年后,均应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调整、检修或鉴定。
4.7.11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防坠安全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4.7.12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部结构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
2、齿条与齿轮、导向轮与导轨均接合正常;
、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无异常磨损;
4、运行范围内无障碍。
4.7.1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电缆、接地线完整无损,控制开关在零位。电源接通后,应检查并确认电压正常,应测试无漏电现象。应试验并确认各限位装置、梯笼、围护门等处的电器联锁装置良好可靠,电器仪表灵敏有效。启动后,应进行空载升降试验,测定各传动机构制动器的效能,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4.7.14升降机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当发现制动效果不良时,应调整或修复后方可运行。
4.7.15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4.7.16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应鸣声示意。在升降机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4.7.17当升降机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梯笼降到底层,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在运行中发现电气失控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打开急停按钮。
4.7.18升降机在大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以及导轨架、电缆等结冰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升降机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4.7.19升降机运行到最上层或最下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7.20当升降机在运行中由于断电或其它原因而中途停止时,可进行手动下降,将电动机尾端制动电磁铁手动释放拉手缓缓向外拉出,使梯笼缓慢地向下滑行。梯笼下滑时,不得超过额定运行速度,手动下降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操纵。
4.7.21作业后,应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4.8井架式、平台式起重机4.8.1起重机卷扬机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4.6节的规定。
4.8.2架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平台应适合手推车尺寸、便于装卸。井架四周应设缆风绳拉紧。不得用钢筋、铁线代替作缆风绳用。缆风绳的架设和使用,应执行本规程第4.5节的有关规定。
4.8.起重机的制动器应灵活可靠。平台的四角与井架不得互相擦碰,平台固定销和吊钩应可靠,并应有防坠落、防冒顶等保险装置。
4.8.4龙门架或井架不得和脚手架联为一体。
4.8.5垂直输送混凝土和砂浆时,翻斗出料口应灵活可靠,保证自动卸料。
4.8.6操作人员得到下降信号后,必须确认平台下面无人员停留或通过时,方可下降平台。
4.8.7作业后,应检查钢丝绳、滑轮、滑轮轴和导轨等,发现异常磨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8作业后,应将平台降到最低位置,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9自立式起重架4.9.1起重架的卷扬机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4.6节的规定。
4.9.2起重架的架设场地应平整夯实,立架前应先将四条支腿伸出,调整丝杆宜悬露50mm,并应用枕木与地面垫实。
4.9.架设前,应检查并确认钢丝绳与缆风绳正常,架设地点附近5m范围内不得有非作业人员。
4.9.4架设时,卷扬机应用慢速,在两节接近合拢时,不宜出现冲击。合拢后应先将下架与底盘用连接螺栓紧固,然后安装并紧固上下架连接螺栓,再反向开动卷扬机,将架设钢丝绳取下,最后将缆风绳与地锚收紧固定。
4.9.5当架设高度在10-15m时,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m应增设一组缆风绳,并应与建筑物锚固。
4.9.6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超高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4.9.7提升的重物应放置平稳,严禁载人上下。吊笼提升后,下面严禁有人停留或通过。
4.9.8在五级及以上风力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笼降到地面。
4.9.9作业后,应将吊笼降到地面,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10桅杆式起重机4.10.1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应符合本规程第4.6节的规定。
4.10.2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人统一指挥下,按照出厂说明书或制定的拆装技术方案进行。
4.10.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底座与地面之间应垫两层枕木,并应采用木块楔紧缝隙。
4.10.4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0~45°之间,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
4.10.5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4.10.6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刚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吊。
4.10.7在起吊满载重物前,应有专人检查各地锚的牢固程度。各缆风绳都应均匀受力,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4.10.8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4.10.9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主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4.11物料提升机4.11.1物料提升机卷扬机部分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T《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并遵守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
4.11.2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应符合说明书或设计计算书要求,并牢固可靠。
4.11.使用前应对吊篮的安全门、钢丝绳、安全停靠、限位保险装置,联络信号进行检查,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4.11.4缆风绳必须使用直径不站于φ9.钢丝绳、禁止使用钢筋。缆风绳地锚必须牢固。
4.11.5与建筑结构连接的连接的连墙杆就符合说明书或规范要求,连墙杆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4.11.6卷扬机钢丝绳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过路保护。
4.11.7禁止任何人乘吊篮上下。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
4.11.8各施工层要设牢固可靠的卸料平台及安全门。
4.11.9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或下班时吊篮必须放在地面,不允许停在空中。
4.11.10物料提升机发生故障或维修保养必须停机,切断电源后主可进行。
4.11.11物料提升机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内容应量化,参与验收人员签名。
4.11.12作业司机应在班前作日常检查和作空载试运行。
4.11.1物料提升机电器控制部分应有接零保护、欠压保护菌能。
4.11.14物料提升机必须安装断绳、停靠、超高限位装置,吊篮禁止使用单根钢丝绳。
4.11.15物料提升机基础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并据周边情况,采取避雷措施。
4.12起重机械“十不吊”4.12.1超负荷,重量不明,不吊。
4.12.2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违章指挥,光线暗淡视线不清,不吊。
4.12.安全装置、机械设备有异常或有故障,不吊。
4.12.4在重物上加工,或埋入地下的物件,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挂钩,不吊。
4.12.5钢丝绳不合格,工件或吊物捆不牢、不符合要求或活动零件不固定、不平衡,歪拉斜挂,不吊。
4.12.6吊物上站人或从人头上越过及垂臂下站人,不吊。
4.12.7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
4.12.8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4.12.9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
4.12.10在斜坡上、坑沿上,堤岸不填实的,不吊。
4.1起重机械“七禁止”4.1.1禁止人员站在吊物运行线内或从吊起的货物下钻过。
4.1.2禁止站在死角或敞车车帮上。
4.1.禁止站在吊物上。
4.1.4禁止用手校正高0.5米以上的物件。
4.1.5禁止手脚伸进吊起的货物下方直接取、垫货物。
4.1.6禁止重物下降时快速重放。
4.1.7禁止用起重机拉动车辆和撞击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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