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资源 >> 那些被临幸过的项目,你们现在都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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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没有像样的办公场地,没有专职的维保人员,没有资料收集整理人员,人家就光棍一条,哪来的技术档案!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呵呵!
曾经有项目告诉我,早知道他们提供的设备是这样的,就是让我停工,我也不会用他的设备!自从装上设备后,我们没有哪天对设备放过心,每天提心吊胆过日子,真的怕一不小心,塔吊倒了、大臂折了!
遇到这样被干预的项目,我们的目标就是尽快主体封顶,塔吊尽快拆除。主体封顶了,项目放鞭庆祝,安全人们也在庆祝,只不过我们庆祝的是:塔吊终于又拆除了一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还能怎么说,设备是自己的,大义灭亲吗,他们不傻,所以如果我们有幸被“指定”了,会发现其实还是有很多“好处”的,比如:
(一)我们的违法行为不被依法查处!
(二)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被依法处理!
(三)设备安装、备案等程序上,一路绿灯!
如此,遇到本就安全标准不高的项目,他们倒是乐此不疲、心照不宣、两情相悦。可是一旦设备出了事故,调节结果往往是:项目违法租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的设备、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对作业人员缺少安全教育……某监站则作为事故调查部门,高高在上,数落项目的十宗大罪!
曾经经历过一个项目,甲方够强硬,你要做我的项目可以,但是本地安监站指定的任何设备不允许使用!任何设备!绝对不允许!!!后来了解到,是因为前面几期工地,安监站的设备给甲方带来的伤痛太大了!为这样的甲方点赞
相信和小编有相同遭遇的人十之八九,小编在这里也问候一下那些被“指定”过的项目,你们现在都还好吗?
某关系单位的电梯,设备场地破烂不堪,没有专人看管,设备锈蚀老旧,从不维保,想着即将进入现场,心痛啊
某关系单位的塔吊,这附墙小胳膊小腿的,还是嫁接的,受得了吗!塔吊各种锈蚀、各种偷工减料、各种不合格……
某站设备堆场,确定没走错地方,是设备堆场,而不是废品收购站?
同质同价,我们也愿意被指定,可是下面这种标准,领导们,你们做得到吗???
设备除锈喷漆
螺栓统一拆除检查保养
传动机构,统一肢解检修保养
零配件仓库整洁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