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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监理计划》
《监理细则》
《安全监理计划》
《安全监理细则》
指挥部有关文件要求等
二、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监办加强对各项目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预防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和保持安全、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工程总监办对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工作进行管理。
四、详细规定
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2、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
3、必须建立由总监办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综合检查由总监办领导、安全专监、各专业监理、监理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监理办(包括节假日检查)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专业巡视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现场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5、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安全专监、总监办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容主要是对危险物品、机械设备、起重机械、安全防护用品以及防火防爆、防尘等进行专业检查。
6、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安全专监组织有关人员对防火、防爆、防职业危害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7、日常检查由现场监理人员巡回检查。
8、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9、各级组织的检查结果,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10、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通知单》等,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限期整改。
11、总监办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
12、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逐项分析研究,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具体负责人、定措施办法、定整改时间;凡是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现场监理不推给专业监理,专业监理不推给安全专监,安全专监不推给总监办,总监办不推给上一级。
13、各级检查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专监汇总并存档。
五、附则
1、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项目结束后中止。
2、本制度由总监办安保部负责解释。
3、隐患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