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江苏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并入省安管系统,8

发布时间:2022/5/15 16: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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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7月24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一、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并入省安管系统,8月1日启用。

对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二、8月1日前在原系统登记的设备,过渡期前要在新系统关联。

1、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

2、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项目部)要在过渡期结束前进入省安管系统将设备信息关联到设备所在项目部,否则无法完成拆卸告知。

3、年12月以后新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不能与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数据对接,省安管系统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可正常对接。

三、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

实行入库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制,进入省安管系统管理的每一台设备,产权单位须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

四、一般以上事故必须上报。

自8月1日后,凡我省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通知全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我厅对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一)起重机械模块管理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二)系统登录方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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