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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布原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锐固公司状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定金后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履带式起重机,且拒不返还定金,造成原告巨大损失。
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万元。
案件实事:
年8月,原告锐固公司(甲方)与被告国泓公司(乙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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