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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设备安全检修管理,保证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沟通的管理办法及要求;
2.2本规定适用本厂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电气作业过程,主要针对临时性使用低压(V)等级电力系统的作业;
2.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在没有通知前均不作为最新规定,根据本规定在实践中探究是否可使用更新版本。
3释义
3.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驳接点、接地、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配用电,其余,所有用于现场施工的临时性配电的用电线路,包括临时电缆、电线、电气开关、配电箱、配用电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
4职责与权限
4.1电器组负责组织制定最新规定、并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的执行;
4.2电器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推行、实施本规定的执行及管理工作;
4.3企业根据本规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4.4电器组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
4.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的审核、票证的审批由电器组负责;
4.6企业各部门、装置按要求执行本规定。外来施工单位须响应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并共同做好安全管理监督,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到实处。确保安全用电、高效施工。并可对相应程序提出改进建议;
4.7入厂施工单位要接受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参加临时用电的审核,并可提出相应安全用电要求和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及内容
5.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要求;
5.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5.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5.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5.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9凡属使用临用电范畴的配用电都需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后方可接电使用(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参见:附录1);
5.10电器组电气人员接收到临时用电票证的工作任务时,对施工单位、用户自备配套电源和配电箱的单位、用户要审查其配置是否规范、标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用户不与配接电源,责令其整改,直至整改完善、达到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再行接电配送工作;
5.11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由持“电工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严禁内、外无证人员擅自拆、接用电线路。在上电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后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同时做好与工作关联的其它对应安全手续和安全防范措施;
5.12依据临时用电审批单中的预估负荷为基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配送电单位有权、有义务立即停止供电;
5.1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管理要求;
5.14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5.15配送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16本公司以外的单位用电容量达到KW以上者,施工单位的必须提前编制施工用电的安全防护方案,提相关业务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用电事宜,其方案中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项目开始供电时间、地点;
b.用电负荷的大小及性质(含主结线草图、主要开关、线缆配置名细);
c.保证安全的应急管理措施;
d.电气安全负责人及专职持证电工名单。
5.17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含)以上并总容量在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包括绘制用电设备布置简图,同时在临时用电期间还须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应急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区域用电管理工作;
5.18外来施工单位要确保用电设备的完好,防火防爆区均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操作上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若因设备故障或违章操作造成电气事故,影响公司安全供电,从而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用电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擅自在公司临时电源接驳点,搭接或拆除用电线路的人员,取消在公司的作业资格;总容量在KW以上者要向公司缴纳安全抵押金0元,如签约单位在合同办理时已经交过安全抵押金时,该用电安全抵押金不需重复抵押。所有临时用电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如不履行公司安全用电规定和相关制度,从而引发并造成人生和设备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负责;
5.19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6工作界区职责划分
电器组负责临时用电线路配接到单位用户的电源开关上侧,如进行计量管理可在公司配送开关的送出点(接驳点)进行配装,用电单位的电工负责管理电源开关下侧(接驳点)的线路及设备的使用和电气管理工作等。
6.1临时用电的计量与结算管理(当施工单位与我公司相关合同内容中有相关用电费用结算条例时参照)
a.项目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完善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锁具和危险标识制作,并按要求安装经配送电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对计量表计等检定,所检验合格有效的计量电表方可入网;
b.临时用电计量有合格表计的,按表底计算电量,未安装表计的按其施工地点所属施工性质,用电类型划分或用电设备日额定平均负荷大小及日平均工作时间,进行核定电量;
c.电器组负责对各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计量检查和清理核实工作;
d.对施工单位用电费用结算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该电压等级的商务电价标准(我公司是购买的KV等级电费的结算价,合同约定时要考虑等级转换和损耗,计收损耗电量应不小于2%),外单位使用“电费”结算宗旨,主要依据按公司与合同签署单位用电协定内容为准则;
e.对电能计量弄虚作假的单位除按国家电力法规管理相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按其实际电量三倍计收电费。
6.2施工组织规划
临时用低压电气设备在5台以上(含)或设备总功率在kW以上(含kW)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相应部门进行临时用电方案的讨论或方案会签后方可执行;
临时用电容量为特大型的电源(容量在kVA以上或电压等级为高压10kV)出线配接,须按本规定提交方案并通过专题讨论或会签审签通过的方式后方可执行,如使用期限达3个月以上的项目施工,施工方还需成立临时用电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对现场使用临时电的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临时用电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可由配、送电双方组成)职责主要管理内容:
a.审核用电方案并进行现场勘测;
b.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c.对用电方的负荷进行估算;
d.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e.规划设计配电系统,用电方要在方案中绘制临时用电工程草图,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f.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g.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h.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特别是在受限空间、容器及管道、地下坑、井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i.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临时用电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专业管理单位、部门都具备管理考核权限;
6.3临时架空和地面走线标准
6.3.1使用周期在15天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a.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b.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c.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6.3.2使用周期在15天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b.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c.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6.3.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4临时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6.4.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6.4.2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6.4.3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配电盘、箱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6.4.4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6.4.5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6.4.6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6.4.7化工装置停产大检修或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临时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6.4.8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6.5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6.5.1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6.5.2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6.5.3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6.5.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a.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b.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c.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d.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f.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6.5.5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b.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c.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d.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e.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6标签、标识
6.6.1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6.6.2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
6.7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
6.7.1申请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电,持票证经电器组管理人核实确认用电容量、接驳点、安全、规范等用电事项后签字,并及时安排配送电工作。
配送电单位(电器组)现场工作人员要进一步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位置(如在防爆区域,用电装置设备安全防爆等级、性能是否达到标准),如有不符,电器组现场负责人有权实施停止安装接电或停送电等相关措施,并责令用电单位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后才可恢复送电。在临时用电期内,电器组要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工作。
6.7.2使用高压电源或低压电源容量为kW以上,且使用期限较长,为中长期(3个月以上),由临时用电单位必须有专业管理负责人,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单位职资等,并携书面报告和方案(主要内容含:配电装置各级容量说明、配用电能设备性质概述、触电及火灾的应急措施、配送电设备安装方位图及分配电能主结线图等)两份,到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室、装置等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方案、措施、配电安装等管理方面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和评审后,达到合格标准经专业检查人员确认会签“同意”后,由临时用电单位持核准后的会签报告,进行用电手续许可的办理。
6.7.3临时用电低压电源容量为kW(含)以下者,可直接填写临时用电票,走审批程序。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6.7.4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线路拆除后,配送电单位应指派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锁票)。配送电单位将临时用电许可证封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6.7.5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分发、取消、管理具体执行Q/SY-9(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6.8安全职责
6.8.1作业申请人(即施工用电单位申请人)
a.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b.办理作业许可证;
c.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d.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e.组织实施作业;
f.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6.8.2作业批准人(即配送电单位批准人)
a.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b.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c.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d.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e.批准和取消作业。
6.8.3作业人员
a.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b.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c.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d.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e.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f.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g.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h.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i.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8.4电气专业人员
a.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b.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c.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d.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e.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6.9其他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遵照《GB-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7票证管理
7.1票证办理部门(包括临时外委单位),均统一到电器组领取临时用电票。临时存储和存档的票证均应规范管理,票证填写均应字迹清晰规范,票证不能撕扯损坏,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严禁无票作业;
7.2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7.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
7.3.1存储:办理完的票证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验收完毕销毁),第二联、第三联由电器组储存,存储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