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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自7月1日起,我市停止受理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12项总承包三级资质,地基基础、起重设备等20项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
自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所涉及建筑工程三级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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