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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对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虚假培训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质〔〕33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等规定,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3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第四章从业第五章延期复核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考教分离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向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颁发成绩合格证书,并对考核及延期复核的客观性、公平性负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和能效测评中心受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题库建立、培训和考核大纲制定、继续教育、考核和延期复核信息汇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培训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许可,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所规定的条件和满足实际操作培训的师资、场所、设备、设施等,并经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按照统一、规范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注重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第三章考核第十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近三个月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二)身份证;(三)学历证书;(四)体检合格报告、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个人健康承诺;(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分掌握、熟悉、了解三类。其中掌握即要求能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即要求能较深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即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第十三条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开展,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开展,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安全技术理论考核成绩有效期为一年。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考核。第十四条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从方便考生角度出发,适时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鼓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计算机网络考试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第十五条申请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应向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名,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考核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进行审核。第十六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在自治区考核题库中抽取考核试题,按照考核大纲要求统一组织本地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工作。应在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凡发现代考或者其他作弊行为的,本次成绩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核。第十七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者,在考核成绩公布三个月内均可补考一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成绩合格证书,并将考核合格的人员信息正式上报至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公告后依法向申领人员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书)。第十八条实际操作考核工作应当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考试点进行,考试点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标准的考试点应经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实际操作考核前,考核机构应检查考核用设备机具的安全性能、指标,检查无误后方可组织考核。鼓励实际操作考点为考核过程中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类别(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架子工等)的考评员和考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九条参与实际操作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信用不良记录。(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工作经验。(三)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熟练掌握实操考核工作流程,身体健康条件能够完成实物设备、仿真模拟设备实操考核任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进行审核,并正式上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考核机构和考评员对评价结果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对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虚假培训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第四章从业第二十一条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纪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第二十四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正常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五章延期复核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参加年度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继续教育通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达到规定学时要求后系统自动生成继续教育合格凭证。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由我区颁发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可在全区任一盟市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延期复核申请表;(二)身份证;(三)近三个月医院体检合格报告、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个人健康承诺;(四)年度继续教育合格凭证;(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第三十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第三十一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提交材料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公示公告后将延期复核的人员信息正式上报至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动更新电子证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收费,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或盟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持证人存在违规取得资格证书、违规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等应撤销或注销资格证书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考核场地、考核人员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考核质量,对考核和延期复核结果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严禁无证上岗,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对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责令整改。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等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要件;能够通过相关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第三十六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以及监督管理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4月11日起施行。年8月1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内建建〔〕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