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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具有较大危险性,分为承压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机电类(场内机动车辆、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两大类;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一、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职责分工
2.1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设备、工艺等部门对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标准落实,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或公司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变动定期更新),对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2.2设备部门对厂内特种设备登记建档,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及维保单位招标工作,对特种设备日常工作综合管理;
2.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设备部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问题闭环控制,按期年检。
三、管控标准
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3.2人员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持证上岗;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接受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证明1说明1设计)
3.4特种设备采购: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特种设备采购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3.5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3.6特种设备安装:
3.6.1安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法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
(二)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经验。
(三)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要求;
3.6.2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盒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7登记证办理: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叉车必须前后挂牌双牌管理;(办理登记证应准备的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出厂文件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3.8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9日常自检及维修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起重机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签定维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由维保厂家或专业维修人员处理,禁止擅自维修。
3.10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校验合格标志有效张贴。
3.11保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所有特种设备每年办理财产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险)限额万元,不要低于万元投保),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尽量减少挽回损失。
3.12故障检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3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持证人员方可进行,维修人员操作证定期进行复审。特种设备维修和委托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单位必须具有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相应维修资质,并安排专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必须经单位确认,保留相关维修资料。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客梯:白天应当在15分钟内夜间30分钟内赶赴现场、货梯:白天应当在30分钟内夜间6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14应急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有演练记录。特种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15特种设备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的使用年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件缩短检修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3.16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落实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控制情况,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控制台帐》,每月进行审核更新;安全管理人员24小时现场巡检控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闭环控制。
四、激励考核
4.1对存在的隐患按照各公司激励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激励兑现,进行责任买单,重大隐患下发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全员通报。
4.2发生责任事故,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