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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危大工程,稳控安全形势危大工程安

发布时间:2023/2/25 22:24:36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稳控安全生产形势,年4月14日,公司生产运营部组织各生产单位、事业部生产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培训”。鉴于目前防疫态势,本次会议的开展形式为“线上实时直播+线下”。

一、全面贯彻文件精神

此次培训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19号,年3月25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年3月8日公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31号,年5月17日发布)等文件进行了宣贯,播放了一份危大工程学习视频,并结合公司整体状况对危大工程的日常管理要求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重点。

根据文件要求,此次行动目标为: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行动重点任务包括: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工作安排分为三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年4月1日—4月15日)、排查整治阶段(年4月16日—年12月)、巩固提升阶段(年1月—年12月)三个阶段。

具体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有序推进、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宣传引导和健全长效机制。

二、危大工程管理重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鉴于危大工程的严重后果,公司生产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充分了解各类危大工程的范围及特点,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做好对应的安全管理。危大工程范围遍布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幕墙、钢结构、人工挖孔桩、水下作业、装配式等施工作业,与公司安全生产关系密切,具体范围界定、管理要求等详见相关文件,此文不详细展开。

1、各专业管理要求

针对公司不同类型专业工程的特点,相关管理规定中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内容摘录或简述如下。

(1)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2)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4)对于地质灾害治理、建筑市政施工类项目,必须仔细研读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通知的要求,严格遵守其管理规定,并结合深圳市住建局相关管理要求做好危大工程清单报批及方案编制,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落实现场各类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5)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2、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单位主要法律责任摘录如下。

(1)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a)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b)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c)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d)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4)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a)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b)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c)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a)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b)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c)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a)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b)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c)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d)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e)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三、后续行动方案部署

1、各生产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应积极号召管理班子成员、生产一线及安全管理人员认真阅读此文章及附件,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认知,做好自身安全措施,配合业主完成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进入总包作业场地时能主动识别危大工程与危险区域、通过相互提醒与沟通协调来规避作业安全风险,并视情况组织开展内部专项培训、检查、考核。

2、涉及施工作业的单位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通知的要求,做好应对方案及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并于年4月28日前对各项目的危大工程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于五一节前完成整改闭环。

3、生产运营部根据本文件时间安排,后续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进一步宣贯,推动相关工作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将现场考察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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