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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三

发布时间:2023/2/22 3: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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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林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园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园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园林工程可能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有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对以上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园林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法》规定,园林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防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在施工现场砌筑围挡(参见下图),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园林项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3)现场暂停施工的,园林或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现场防护,防止在停工期间出现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安全事故。

(4)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督、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园林工程的安全费提取标准通常为建安费的1.5%。园林工程开工后28天内,建设单位应预付当年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以上,剩余的按提前准备原则进行分解,和进度款同期支付。

(5)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园林工程涉及到的主要特种设备有挖机、吊车、铲运机、推土机、电焊机等,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场作业前,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等。

(6)施工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立园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安全、标准、完好。设置消防水源,设计室外消火栓吸引,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园林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园林项目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园林工程安全施工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园林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综合性应急预案:包括园林企业级别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4)园林施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项目现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园林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事故报告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园林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园林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的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的园林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划定保护区范围和布置警戒,必要时封锁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不要减少或增加任何痕迹、物品。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得无故进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察、触摸或移动现场的任何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安全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制定。

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事故发生的园林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建设园林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园林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仲裁制度

1、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了仲裁委员会。如果园林工程发生了纠纷,需要通过仲裁进行解决的,那么一定是事先签订了仲裁协议,且仲裁协议里通常包括了如下条款:发生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明确意图;关于哪些事项发生纠纷后请求仲裁;明确规定了进行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的法律效力

(1)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2)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五、调解、和解及争议评审

1、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

2、和解的类型:诉讼前和解、诉讼中的和解、执行中的和解和仲裁中的和解。

3、争议评审:园林工程开始时或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实时作出争议解决的方式。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评审组的建议,仍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六、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正式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其他侵犯公民或单位合法权益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任务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他人身财产权的其他行政行为。

(4)人民法院接到诉状一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法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法院认定处罚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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