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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印发2019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23/1/30 18: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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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集中开展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组长:吕凡市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居理宏市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乔大勇市城乡建设局质安处处长

成员:市城乡建设局质安处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质安处,负责动态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核查内容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证书;

(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

(六)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和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据;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十一)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十二)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13项资料需书面报送,按序打孔装订,其中证书、票据、文件等应装订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各部门对企业资质查询可登录“辽宁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信息”模块进行查询。

三、核查范围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沈阳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重点核查。

四、时间安排

我市将于11月1日至11月27日期间进行核查。自即日起,请各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认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评价,并在11月28日前将本地区核查情况以文件形式报市城乡建设局质安处。

12月份,省厅将抽调相关专家对各市企业进行抽查。

五、核查程序

(一)组卷报审

1.企业按照核查内容要求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卷,在核查期内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资质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和特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由本单位填写《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至市城乡建设局质安处,由市城乡建设局直接核查。

3.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填写《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见附件1)报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结果管理

1.核查结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标与否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动态核查发现企业不达标,即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经整改后达标的,认定为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认定为“不合格”。

2.各地区将本辖区核查结果汇总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将视情对各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须将被抽查企业资料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必要时将通知企业接受复核)。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重要前提,不参加动态核查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届时限制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另外,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报告省住建厅进行处理。

六、核查工作要求

2.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管理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3.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1月1日下班前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市城乡建设局质安处将建立动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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