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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军律师谈建设工程风险防控安全

发布时间:2023/1/28 17:20:53   

孙玉军律师谈

建设工程风险防控

——安全事故的风险与应对

据江苏省住建厅   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暂扣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严重影响企业生产运营。

2、限制投标风险

发生安全事故后,除了有可能被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有可能被地方政府列入“黑名单”。

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号)以及《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49号)规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政府主管部门有权限制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即拉入当地建设工程“黑名单”。本文开头所述的中建某局被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限制投标即属于此种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安全施工后,施工单位将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可能被限制投标。

3、信用不良风险

在实践中,发生安全事故很可能增加施工单位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当一个企业信用不良时,影响是方方面面的:一是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投标,即使可以投标,投标时往往处于劣势,很可能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从而失去投标的部分评分;二是融资、贷款等日常经营活动受限;三是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四是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济损失风险

发生安全事故对于施工单位来说,经济损失包含多个方面:

一是现场人员伤亡涉及的赔偿、物资以及机械设备的损害、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修复的费用等。

二是发生安全事故会被当地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被当地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现场人员停窝工等经济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是发生大的安全事故后,企业信誉降低,无法承揽新的工程,造成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5、刑事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人员很可能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

6、责任人个人处分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责任人很可能受到相应处分。

二、案例解读

1、江西丰城发电厂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2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节模板,致使第50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50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

工程相关各方:发包方为丰城三期发电厂,工程总承包(EPC)方为中南电力设计院,7号冷却塔施工单位为河北亿能公司,监理为上海斯耐迪公司。

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因:1、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2、对项目部管理不力;3、现场施工混乱;4、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5、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1、六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项目部执行经理、项目部总工程师、项目部工程部部长、项目部质检部部长、项目部安监部部长。2、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给予万元罚款。

2、常熟万达生产安全事故

年5月6日12时许,常熟市万达商业广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空调冷却水管突然发生掉落,压中下方途经的一辆汽车及边上的一名洗车工,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膨胀螺栓选用和安装错误导致3号支吊架强度不足,致使空调冷却水管道坍塌,砸中一辆正在驶入停车场的汽车和位于管道下方的“传奇赛道”洗车店,导致汽车内2名乘客和洗车店1名员工共3人死亡。

合同签订情况: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施工范围含暖通工程(暂估专业工程,该事故因该工程施工不合格导致)。施工过程中,为配合当地监管要求,总包单位与暖通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签订了一份仅用于备案的分包合同,该合同仅用于备案,业主、施工单位、暖通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另外一份用于实际履行的分包合同。

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因:未将建设单位直接指定暖通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情况,报告当地住建部门。履行总包义务不到位,未对暖通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要求,建议住建部门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笔者解读

发生安全事故,是每个人、每个企业都不想看到的,发生安全事故,对于一个企业可能是致命的。因此,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应做好以下二点:

一是要勇于拒绝业主不合理的抢工要求。业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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