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资源 >> 南通中院建筑施工企业26条法律风险防范提
南通是闻名全国的建筑之乡,是江苏首批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在全国地级市中第一个获得“中国建筑装饰之乡”殊荣。年,南通建筑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万亿,总量达到.7亿元,产值规模稳居全国地级市首位。年至年,南通地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件,同比增长达.9%。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发展突破,除建造技术创新升级外,在法律层面也应在强化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建设工程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年7月正式成立民事审判第六庭,专职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件,分析研判审判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涉诉纠纷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进行实例分析并提出26项防范建议,为区域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益参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只追求承接项目的结果,对于招投标过程未给予应有的重视。1.投标前对建设单位的资信审查及项目风险研判不足。对项目真实性及合法性、建设单位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报建情况等)和外在影响(如项目所在地政策因素等)疏于审查,存在被诈骗,或者中标后因建设单位资金等原因不能履约,导致不能开工或者开工后中途停工的风险,或者因缺乏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的项目属违章建筑面临被拆除的风险。甲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于年11月与建设单位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后甲公司做好各项开工准备,但乙公司迟迟不通知甲公司进场施工。三年来,甲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发函、当面催促等方式要求尽快安排开工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年5月,甲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直到法庭上才得知案涉项目早已因故“叫停”。甲公司在招投标前疏于审查,虽然相关损失在诉讼中获得支持,但由于乙公司履行能力问题,其前期投入资金回收困难,陷入权益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前应做好项目审查工作。对项目和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细致审查。主要包括向有关审批单位了解和实地考察项目情况,查询招标备案情况,检索住建部门官方网站相关信息,了解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是否按规定年检、报建手续是否完备、企业信用是否良好等。2.违法违规进行项目投标活动。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为承接项目欺诈、行贿等,导致可能承担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被退还等民事责任;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参与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行贿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年3月,甲建设公司在江西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某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4人以每家公司2-3万元的价格,共同邀请乙建设集团、丙建筑公司、丁建业公司等92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乙建设集团中标。中标后,廖某将项目的施工权出售给罗某根。其中周某、廖某、郭某苗、郭某波分别获利数百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周某、廖某、郭某波、郭某苗等4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出售中标项目违法所得及乙建设集团等公司收取的介绍费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依法依规参加投标。了解并遵守招投标法律规范,不串通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不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分包、严格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行贿等。如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其他投标人有不法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维护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3.对工程造价缺乏合理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资金预算管理编制的精准性不够,草率报价。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不注重核对图纸及施工要求;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忽视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工程量计量不准确、项目工序分析和理解有误、项目特征描述欠缺、清单缺项等问题,导致施工后才发现实际投入可能远超预算,只能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解除合同。年3月,乙公司中标甲公司河道整治项目工程,随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所涉设备的市场采购价格远高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乙公司诉至法院,陈述投标时其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