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资源 >> 泰安佳翼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被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倪方圆
6月5日,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泰安市泰山区佳翼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件名称为泰安市泰山区佳翼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为泰山市监行罚〔〕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为泰安市泰山区佳翼石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刘君。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CD1MD1型电动葫芦起重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泰安市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