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介绍 >> 某公司铁路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责任,加强XX铁路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施工方案分为一般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一般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重大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一般危险性工程中涉及既有线、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特殊结构桥梁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监控、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施工方案是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性文件,一经审核批准必须严格落实执行,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要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第六条公司各级建设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各级监理人员加强对施工单位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二章一般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一般危险性工程包括以下分部分项工程。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铺轨、架梁工程;
(九)既有运营铁路施工不直接影响行车,但作业不当可能影响行车的工程。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八条一般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报段落指挥部、安质部备查。
第三章重大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重大危险性工程包括以下分部分项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深度超过5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影响行车的既有运营铁路施工工程。
(八)技术复杂,跨越铁路、等级公路的桥梁工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编制重大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后,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报公司安质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四章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对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六)是否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七)是否具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要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工程部、安质部和段落指挥部。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段落指挥部有关人员在施工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督促,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专项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