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介绍 >> 划重点曲靖最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不断提高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举报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通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重点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面,重奖举报以下情形和行为
1.煤矿未依法获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建设的。
2.煤矿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3.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5.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
6.不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7.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重奖举报以下情形和行为
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监控、评估、备案的。
3.未依法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从事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的。
4.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合格,超期服役。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6.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重奖举报以下情形和行为
1.安全出口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2.擅自开采保安矿柱,露天边坡发生滑移且未进行治理。
3.不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尾矿库坝体出现较大范围管涌。
4.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5.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6.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等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
(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重奖举报以下情形和行为
1.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公路管理养护和城市客运等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或事故隐患。
2.经营者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
3.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指挥、操作,致使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行为。
4.经营者或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合法有效资质,擅自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5.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方面,重奖举报以下情形和行为
1.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违法载人。
2.载客汽车超员。
3.酒驾醉驾、无证驾驶。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重奖举报以下情形和行为
1.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重新领取施工许可的。
2.建设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害,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等人员未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
4.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前,未办理产权备案,未进行安装告知的,未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七)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方面,重奖举报以下情形和行为
1.燃气经营企业未依法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经营、运输、储存的。
2.燃气企业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未按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未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燃气企业相关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检测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瞒报、谎报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
6.不按照燃气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7.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8.未获批准在管道燃气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挖掘、顶进、建设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
(八)消防安全生产方面,重奖举报以下情形和行为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扩大营业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未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二、举报奖励标准
对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事项,按下列标准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等领域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奖励30万元。
(二)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50—元,其中情节严重的客车、面包车超员、醉酒驾驶奖励—元。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方式。举报—;举报邮箱:qjsny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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