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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专用客车报废年限

发布时间:2023/5/7 17:40:20   

非营运的小型汽车,没有报废年限,但是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验两次,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运营车辆8年强制报销。小型汽车如果里程超过60万公里,直接强制报废。

1.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报废年限: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2.专项作业车就是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工程抢险车、洒水车、吸污车、水泥搅拌车、起重车、医疗车等。不属于客车,不需要办理营运手续。具有无报废年限,可人货混装的特征。

3.其他,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营运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缓报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审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10年。从第11年开始,每年审验两次,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微型货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准延缓报废。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轻型货车及大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间每年审验两次。拖挂的货车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缓报废。

单位货车的使用根据车辆的总质量而有所不同,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货车、全挂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报废。

4.机动车报废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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