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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电厂安全考试题库

发布时间:2023/3/24 18: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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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一、通用公共部分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防方针:(“安全第一,防消结合”)。2、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3、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像)、(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信工具)等。

4、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政府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8、(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作业的

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安全措施须经生产

9、(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措施及方案,须经生产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厂、部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10、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安全检查,企业(公司)、建设单位每季度一次。车间(分厂、项目部)每月一次;生产班(组)每周一次。

二、机动车辆交通部分

1、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3、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4、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5、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6、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7、机动车驾驶员,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或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简答题

一、通用部分

1、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五个无事故”(无重大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全厂停电事故),连续安全生产两个周期(天),争取三个连续安全周期(天)

2、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3、安全生产“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厂、部级安全教育内容:本厂、部生产特点、性质和安全生产概况;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本厂、部生产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5、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本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生产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生产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6、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7、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

(7)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8)其它危险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

9、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账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各级的安全管理效能,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

(3)查各厂、部及班(组)安全管理工作。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4)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

(5)查文明生产情况。

(6)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

二、车辆交通部分

1、机动车发生故障时牵引安全注意事项:

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2)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3)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5)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2、机动车驾驶员,“十三不准”: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2)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3)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4)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5)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6)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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