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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3.1、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等。
13.2、职责划分
(1)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安质部具体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收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辨识真伪、建立台账、报验、归档工作,并对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工程部、物机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3.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临时用电电工、架子工、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施工升降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电焊、气焊(切割)工。
13.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岁。
(2)提供(近一个月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健康证明,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地方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期复审的,复审合格后,及时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
(5)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后,必须将特种作业人员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各分包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真伪负责,发现存在伪造、涂改操作证的,给予分包单位元/每人的罚款,并将作业人员驱逐出施工现场。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证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