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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丽钟罚〔〕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天津市征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14号
当事人:天津市征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J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号A1-号B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小方
年6月4日,我局接到全国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人称天津市征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存在违法宣传。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进行检查并截图。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截图属实。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如山进行询问,王如山说明了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对公司进行宣传的事实情节,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自年6月开始,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天津市征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登陆账号:tjztqz)的4个销售网页中发布对其公司自身的介绍和宣传,内容为:“天津市征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创建于年8月,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总投资5亿人民币,占地总面积32万平方米,公司目前拥有员工多人,管理人员近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公司配备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的生产、检测设备多台套。公司于年6月通过了ISO质量体系认证、ISO1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全面提升了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年7月被评为全市利用外资先进企业,8月被评为文明单位。年4月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连续三年被评为3A级信用企业,并于5月连续第三次顺利通过三体系外部审核。年度3A及质量信用工业企业称号,年2月获得卓越质量奖,年6月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年我公司获年度信用3A及国家诚信企业家荣誉证书,并在年7月获得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公司主要生产各类工业起重设备,目前生产的产品有3大类18个系列多个品种,其中单梁类年生产能力达到10台,双梁类年生产能力0台,电动葫芦类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台。其中ND型系列电动葫芦、HD型电动单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年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公司生产区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现代化的办公楼、多功能厅、职工公寓等办公、生活、娱乐设施平方米,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制造企业。天津市征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是起重设备、起重机、天车、龙门吊、行车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天津市征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上述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经查,当事人于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地址仅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号A1-号B区一处,面积50平方米,无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员工2人;营业范围为起重设备销售,无起重设备的生产能力,不进行起重设备的生产和加工;当事人未获得其在上述宣传中所列的各项认证和荣誉称号。当事人在上述宣传中对其公司的创建时间、注册资本、投资、占地面积、人员、生产能力、所获认证、荣誉称号、生产能力等所做的宣传均为虚假内容。经查询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的“卖家工作台”,当事人未通过有上述宣传内容的销售网页售出产品。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石小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当事人确认属实的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网页截图(年6月10日);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对授权委托人王如山的询问调查笔录、王如山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后台查询交易记录的网页截图;
6.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的销售网页截图(年6月19日)。
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网页中对其公司自身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且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7月22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