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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知网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

发布时间:2024/10/20 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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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改善水环境,保障排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排水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城乡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能力,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满足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实现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处理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2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提升城镇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充分利用再生水,强化雨水的积蓄利用;

  3统筹防洪与城镇排水防涝,提升城镇雨水系统建设水平,加强城镇排水防涝和流域防洪的体系衔接。

1.0.4排水工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实践验证且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排水工程收集处理效能和内涝防治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科学管理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

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1规模和布局

2.1.1排水工程相关专业规划应在评估系统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发展趋势,根据排水安全和水环境目标编制并定期更新;还应和水资源、供水、水系、防洪等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城镇竖向、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管线综合、防灾等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2.1.2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2.1.3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1.4排水工程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2.1.5城镇雨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坚持绿蓝灰结合和蓄排结合的原则;

  2应结合城镇防洪、周边生态安全格局、城镇竖向、蓝绿空间和用地布局确定;

  3应综合考虑雨水排水安全、建设和运行成本、径流污染控制和城镇水生态要求。

2.1.6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并应系统整体校核。

2.1.7城镇污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

  2应结合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排放口设置条件确定;

  3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成本、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

2.1.8城镇污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收集和处理要求。旱季设计流量应根据城镇供水量和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确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等外来水量。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2.1.9乡村雨水系统应结合地势实现收集利用或就近排放,并应和区域防洪相衔接。

2.1.10乡村污水系统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并应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和运行。

2.2建设要求

2.2.1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2.2.2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地质和地形条件,并应符合排水工程相关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的规定。

2.2.3各类建设项目应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评估项目对所处地区内涝防治和污水收集的影响,不得超出既有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设计负荷。

2.2.4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道路等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既有排水工程设施的功能、蓄排能力和安全运行。

2.2.5分流制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误接;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明确服务范围并设置合流污水管道接纳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和污水。

2.2.6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利用源头减排设施降低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合理设置截流调蓄设施,其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输送和处理能力相匹配。

2.2.7排水工程中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2.2.8排水工程中敞开式构筑物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保持明显、完整和有效。

2.2.9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

2.2.10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11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其管道严禁和饮用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

2.2.12服务人口大于20万的城镇排水工程的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2.13排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14排水工程的变配电及控制设备应有防止受淹的措施。城镇排水工程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2.15排水工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信息服务。

2.2.16城镇排水工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格栅间、雨水调蓄池等构(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2.2.17排水工程中管道非开挖施工、跨越或穿越江河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2.18排水工程的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应进行满水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3运行维护

2.3.1排水工程设施因检修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停运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采取应急措施。

2.3.2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并应进行动态更新。

2.3.3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2.3.4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及时疏通,产生的通沟污泥应进行处理处置。

2.3.5当发现排水工程的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2h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6h内修补恢复。

2.3.6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人员应穿戴配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2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3下井作业前,应对管道(渠)进行强制通风,并应持续检测管道内有毒有害和爆炸性气体浓度,并确保管道内水深、流速等满足人员进入安全要求。

  4下井作业中,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5管道检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2.3.7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管道、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护时,应持续检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浓度,并应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2.3.8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的检测仪表和人员防护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3.9排水工程设施运行应建立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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