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9/1 13: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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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备质量管理工作是为了减少和控制设备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避免设备管理过程中质量故障及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及其他损失。

第二条根据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正确地选购规格、性能、用途、效率、价格都符合公司生产需要的设备。

第三条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当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第二章设备购置(租赁)

第四条进入本项目参加建设工程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

第五条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六条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三章设备转运

第八条设备转运单位对设备安全转运到目的地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大型、特大型设备在转运前应勘察、了解沿途道路设施等,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措施,并组织参运人员进行措施交底。

第十条设备转运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分工明确、措施落实,并配有安全监护和良好的通讯联系,遇到危险路段,应采取措施,谨慎行驶,不得冒险通行。

第十一条委托外单位进行设备转运的,委托单位应严格审查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和转运方案,签订转运合同,确保设备的安全转运,转运的设备应购买保险。

第四章设备安装(拆除)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上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所在省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中小型设备的安装(拆卸),凡涉及设备、人员质量安全的,设备安装(拆卸)单位需制定质量安全措施,经设备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大型、特大型设备的安装(拆卸),实施单位事前应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该方案经使用单位会审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得到批准后的安装(拆卸)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安装(拆卸)队伍进行技术交底,履行交底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新购置需现场安装的大型、特大型设备首次安装时,安装施工方案应征得制造厂人员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在制造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均应立即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凡危及人身、设备质量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须制定《处理技术方案》,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实施处理,待缺陷和问题消除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后,必须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检测,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检测结果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

(一)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二)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三)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四)安装操作规程。

(五)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六)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七)其他注意事项。

第五章设备验收检测

第二十三条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一)合同或任务书。

(二)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三)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第六章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需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检测;经常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发现设备有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用的设备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备必须进行检测:

(一)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设备。

(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设备。

(三)服役时间长,经整修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设备。

(四)设备遭受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继续使用的设备。

(五)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需继续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执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设备的停放,必须选择地基结实,无滑坡、无坍塌且远离危险源的安全平整场地,按整齐有序的原则合理规划各类可移动设备的停放位置,确保施工设备的停放安全,大型起重设备的停放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设备的保养

第二十八条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精心及时的维修保养,其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第二十九条保养作业包括: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等。

第八章维修改造

第三十条小修

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

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第三十一条项修

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

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期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第三十二条大修

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

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第九章报废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当设备不能大修时、没有修理的价值时。符合以下情况的设备均可按照设备报废的程序申请报废。

(一)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二)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三)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四)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五)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章激励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制订设备安全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对规定时间内未发生设备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反之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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