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前景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员高级
2.1基本要求
检验人员应当了解、理解或者掌握本规则附件考试大纲规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检验知识以及法规标准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操作的具体要求。
工作范围包含监督检验的检验人员,还应当具有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及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做出符合性判定的能力,以及对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的能力。
工作范围包含型式试验的检验人员,还应当具有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制造单位能力(必要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做出符合性判定的能力,以及核查并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能力。
除具备前三款能力要求以外,检验人员按照级别还应当强化但不限于本规则2.2、2.3、2.4所要求的能力。
2.2检验员
2.2.1能力要求
(1)能够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
(2)理解或者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判断方法;
(3)了解或者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损伤模式和失效模式;
(4)了解或者理解被检对象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5)理解或者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2.2.2职责
开展检验工作,填写检验记录,编制检验报告。
2.3检验师
2.3.1能力要求
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
(1)理解或者掌握被检对象损伤模式和失效模式,能够对常见的损伤和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理解或者掌握相关设计知识和要求,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
(3)理解或者掌握数据计算及分析方法,对计算、分析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4)对相应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
(5)开展特种设备一般、较大事故分析研判;
(6)对检验员进行培训、指导。
2.3.2职责
制订检验方案,审核检验方案和报告,组织实施检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检验员的工作职责。
2.4高级检验师
2.4.1能力要求
高级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检验师的能力以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
(1)解决特种设备检验复杂、疑难问题;
(2)开展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的分析研判;
(3)组织或者参与国家、省部级特种设备相关科研项目;
(4)参与编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5)对检验员和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
2.4.2职责
(1)承压类设备高级检验师,额定工作压力28MPa以上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内径大于或者等于2m的大型高压容器、长输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检验方案和检验报告的审核
(2)机电类设备高级检验师,额定起重量大于t的起重机、运行速度大于或者等于km/h的滑行车类或者运行高度大于或者等于m的观览车类的大型游乐设施、最大运行速度大于或者等于7m/s的客运索道的检验方案和检验报告的审核;
(3)持单项设备类别证书的高级检验师,只能承担本项设备类别的检验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类别检验员、检验师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