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前景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泰安宝力能机械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倪方圆
7月3日,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份案件信息公开表,其中发布,泰安市宝力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件名称为泰安市宝力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泰山市监行罚〔〕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为泰安市宝力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于培源。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通用桥式起重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人民币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泰安市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