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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设备装卸吊装方案审批管理评审
一、项目审批
1.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商编制。危险工程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危险分部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37号)文件规定了危险分部工程的吊装工程(危险工程)范围: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单次起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工程。
(2)安装工程使用起重机械。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吊装工程超出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工程范围):
A.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单次起重量在KN以上的起重项目。
B.起重能力KN及以上,或架设总高度m及以上,或架设基础标高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
3.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险工程分包,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满足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应少于5人。对本项目有兴趣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施工单位对危险项目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二、对经营者的审查
(1)管理人员报告文件的相关资格、经历和证书应符合标准化手册的配置标准和项目管理岗位的岗位要求。
(2)起重作业人员证书应能满足报批岗位的岗位要求,证书有效期应在初次领证或复审有效期内。
(3)经营者必须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采用租赁方式的,租赁合同和担保协议的签署内容真实有效。
(3)起重机械和起重设备的审查。
(1)施工安全工具和吊索应有台账、相应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相应的标签,以评价其外观。
(2)施工机械应建立机械维修台账并在施工前完成维修,特种设备应由特种设备鉴定检测机构定期检验(首次检验后,移动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轻小型起重机每两年检验一次),并在机械外壳显眼处贴有检定铭牌。
(4)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情况。
根据吊装方案中的平面布置,检查休息区、材料、工器具存放区、机械停放区、施工区的布置;硬围栏、施工任务卡、紧急联系卡、风险控制卡、安全警示牌等。应设置在作业区周围;进出口岗哨由专人看守,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出,进出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5)检查安全施工操作票。
“三类人”应与施工单位培训考核签发的文件清单一致,操作票中的措施和风险复试应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如果风险为3级及以上,应办理相应操作票的B票。经现场监督检查确认后,方可在操作票上签字许可,方可开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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