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8/22 18:10:07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章术语及定义

第四章职责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六章维护保养

第七章检验检测

第八章考核

第九章附则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司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职责、人员管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维保单位管理、技术档案、考核等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单位。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QQ-)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QQ-)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QR-)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1-)

本规定中的内容与引用标准有冲突时,以引用标准为准。

第三章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第五条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第六条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四章职责

第七条特种设备所在部门

(一)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更新改造及停用与报废;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隐患。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

第八条负责安全监管部门

(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按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负责人事的部门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年审;

(二)监督特种设备所在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督促维保单位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按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按要求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填写运行操作记录、每日使用前检查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维保单位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我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业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持证上岗;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维保合同的规定;

(四)按合同约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等;

(五)按规定提交维护资料。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属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各合格证书的放置位置应符合《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规定。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停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拆除总电源线并在停用的特种设备处显眼位置张贴停用标识牌。已停用的特种设备重新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属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使用登记,由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内容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使用登记应存档。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的操作管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特种设备所在部门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二十七条在用起重机械的维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测试;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置;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二十七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五)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二十九条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七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起重机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按照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用起重机械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每2年1次。

第三十二条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公司将严格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未按规定及时报障或报障不准确、对维保单位维护工作未进行跟踪或跟踪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维保单位开展维保工作、未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维保单位的管理或生产厂家的现场管理不到位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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