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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建管()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便捷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延长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一)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年12月31日。
本市核发的企业资质延期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自实施之日起,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完成,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企业电子证书管理一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管理一领证”,重新领证后即可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二)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
(二)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79号)的要求办理。
二、本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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