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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特种设备许可认证范围:
锅炉制造资质、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压力管道制造资质、压力管道元件资质、阀门制造资质、无缝钢管制造资质、焊接钢管制造资质、密封件制造资质、阀门铸件制造资质、电梯制造资质、乘客电梯制造资质、货载电梯制造资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起重机械制造资质、桥式起重机制造资质、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塔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升降机制造资质、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升降平台制造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特种设备资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申请制造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的生产单位在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
型式试验
首次申请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许可或增项、升级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将进行以下工作:
1.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合
2.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3.审查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4.申请单位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核查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