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321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之特种作业管理制

发布时间:2023/7/23 20:40:17   

二十一、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作业者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条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以及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井下电钳工);压力容器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翻斗车、推土机、装载机);起重作业(起吊、卷扬);井下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绞车操作、信号作业);采掘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的作业以及储存保管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建档登记;工作变动审核,任何人员和单位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变动都必须报安全环保部审核,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物资设备供应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发放特种作业的特殊专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复审不合格的、未按期复审的、违章作业记录达次以上的、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经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特种作业的以及离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收缴其证件并视为无效,同时报请上级安全部门注销,并要求劳动人事部将其调离特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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