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致1死大连柏城设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

发布时间:2025/4/20 12:12:21   

10月4日,本报从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大连柏城设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26起重伤害事故于近日查明。据悉,年6月26日,大连柏城设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32号进行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单位大连柏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张放,住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芳馨园20#1-1-1。

▲涉事汽车吊外观

经查明,年6月25日,柏城公司技术负责人关志涛指派工人曲圣波联系雇佣叉车为26日进场新设备卸车。6月26日10时许,4辆运送新设备的货车入厂,到达装配A车间除湿间门口附近,柏城公司李某清等5名工人徒手对部分小件设备进行卸车。10时19分,柏城公司工人曲圣波电话联系汽车吊操作人武立军,让他协助装卸设备。10时30分许,武立军驾驶汽车吊到A车间除湿间门口,操作汽车吊对大件设备进行卸车作业。

吊装作业施工时,施工现场负责人关志涛、吊装作业监护人冯裔缘因为其他工作的原因,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和监护。

11时许,A车间除湿间门口AHU-1前段设备需要装车转运至B车间,柏城公司刘国军等工人使用两根白色吊装绳,采取从设备底部同一侧两个叉车槽口一进一出穿绳的方式对设备两侧分别进行捆扎固定,再使用两根红色吊装绳,通过U型卡扣与其连接后系挂在汽车吊吊钩处,武立军操作汽车吊将设备吊运至货车车厢尾部(货车位置为头西尾东)。

设备被吊装到运输车尾部放稳后,施工员马春久解开设备东侧连接白红两根吊装绳的U形卡扣,由于设备西侧与货车已装载的设备间缝隙较小,施工人员无法进入缝隙拆卸设备西侧的U形卡扣,汽车吊驾驶员武立军看到设备东侧白红吊装绳连接U型卡扣已经拆卸,便操作汽车吊将吊钩起升,想通过起升吊钩的方式将吊装绳顺着设备叉车槽由东向西拽出来,但因吊装绳不是采用贯通叉车槽东西方向穿绳方式,所以在吊钩起升的过程中,AHU-1前段设备西侧被吊起向东侧发生倾倒,将站在运输车后侧地面的工人李某清砸倒。

▲事故现场航拍照片

▲事故现场还原照片

李某清被砸倒后,柏城公司现场其他4名工人立即尝试抬起AHU-1前段设备进行救援,因设备较重,人力无法抬起,曲圣波把吊装绳挂在设备箱体突出部件上,让汽车吊将设备一角吊起后,将李某清从设备下面拖出,之后曲圣波为李某清检查伤势,并对李某清进行胸部按压急救。

11时20分,关志涛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1时40分许,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沈阳经医院救治。年7月3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汽车吊操作人武立军违章操作,在没有人员指挥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汽车吊起升吊钩,导致设备倾倒。

2.李某清违反操作规程,  在吊装作业施工时进入吊装作业区下方,被倾倒的设备砸伤造成事故。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1.柏城公司吊装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指挥,吊装设备捆扎方式随意,没有采取以往常用的由设备底部叉车槽贯通穿绳方式捆扎吊装物。

2.柏城公司在吊装作业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施工时,现场负责人和吊装作业监护人均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调查组认为,柏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严格,吊装作业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施工时,现场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吊装作业监护人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危险作业监护,吊装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指挥人员。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武立军,男,汽车吊驾驶员、操作人,在没有人员指挥的情况下,违章操作汽车吊起升吊钩,造成AHU-1前段设备倾倒将李某清砸伤后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张放,柏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装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志涛,男,柏城公司吊装作业现场负责人,未在吊装作业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吊装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指挥人员,没有发现和纠正吊装作业现场存在的违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冯裔缘,女,柏城公司整理间升级项目专职安全员、吊装作业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没有发现和纠正吊装作业现场存在的违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文

中国基建报于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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