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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规中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以及处置措施
0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0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2.妨碍监督检查的;3.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4.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5.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6.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
1.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2.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03《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件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在国家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分级参照标准T/CPASEGT07-《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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