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监理注意不能让施工单位违反这些安全和质

发布时间:2023/11/12 16: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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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中,和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文总结了这些法律中,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责任有关的规定。

不止施工单位自己要熟悉这些要求,监理也要知道。因为监理的管理责任之一,就是要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如果施工单位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相当于项目上的质量和安全出现了问题,一方面,监理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更严重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监理也有可能要被追究责任。

工地上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是不分彼此的,只有大家都做好了,才能真正保证项目不出问题。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责任主体,但不代表相关参建单位可以置身事外。

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总结一、工程承揽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2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为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四、总承包和分包由总承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法分包时,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和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向总承包负责,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由施工企业负责管理。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事故,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立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和人员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活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2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进行相应的培训。未经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3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七、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7.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7.2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验算结果。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4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八、施工现场安全防护8.1危险部位设立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8.2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8.3现场暂停施工时,施工应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放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4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8.5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九、施工现场卫生、环境和消毒安全管理9.1办公生活区域:应分开设置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和休息场所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的建筑付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有产品合格证。

9.2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3防止/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9.4城市市区内的,实行封闭围挡.

9.5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十、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10.1采购、租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时,入场前进行查验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监理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0.2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等级标志置于/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0.3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分包、出租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10.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十一、应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为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十二、房屋拆除安全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十三、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详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十四、建筑法单独列出的法规14.1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详见保险。14.2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有权对危机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详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14.3不得违章指挥/作业。14.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详见质量管理要求(质量管理条例)

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总结

一、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禁止上岗。二、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三、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按照图纸、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四、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由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负责返修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设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已发现的质量缺陷要修复。

七、实行总承包时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多项实行总承包,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分包服从总承包管理,按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总承包和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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