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7/16 13: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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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地铁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规范参建单位安全行为,确保投入的机械设备安全有效运行,降低机械设备故障的发生频率,减少和消除一般设备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设备事故发生,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动力设备、土方及筑路机械、桩工机械、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水平运输机械、混凝土机械、焊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掘进机械、铺轨机械和架桥机械等(具体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编制依据:

(一)《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五)合同要求、招投标文件要求。

第四条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承建地铁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进退场、使用及其日常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定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办法及法律法规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是设备管理的主体。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以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资料,并负责每月整理监督结果和报告。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设立专职的设备管理员,编制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管理台帐,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规范以及本管理办法,负责机械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性能完好,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理单位负责机械设备进场验收、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设备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投入计划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根据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要求,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时详细编写设备投入计划、机械设备保障计划等,拟投入的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的设备性能和八成新的新旧程度。

第十条大型机械设备新旧程度的评价原则

(一)外观要求:施工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机械设备,在进场前要进行清洁、保养、检修和油漆。进场设备不得有油漆脱落、表面剥皮、结构变形等现象,机器无油腻、积垢,各传动部件润滑良好,动作灵活,保险装置完好,感观良好。

(二)性能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拟投入的设备要有合格证和原始技术资料。特种设备要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设备限位、安全装置完好,主要结构、机械部件无变形。随机附带的设备履历本(台账)能真实反应设备使用、检修、检验记录。盾构机进场前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各部件进行检查和检修,并提供详细的使用、检修保养及零部件更换记录,确保设备进场前性能良好。

(三)新旧要求:无锡地铁工程建设要求各单位投入设备的新旧程度为八成新及以上。

1、根据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寿命估算,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如三轴搅拌机、龙门吊机、成槽机、旋喷桩机、深层搅拌桩机、移动式起重设备、铺轨机械、冷冻机等)的使用年限约为15年左右,中小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约为10年左右。

2、国产盾构机使用寿命期的掘进量约在7至10公里左右。投入的国产盾构机掘进量不超过两公里,性能特别好的可适当延长,但掘进量不得超过3公里;投入的进口盾构机掘进量不得超过3公里。

3、施工单位投入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及各类起重设备、大型土工机械、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专用施工机械、超过KW的动力设备等大型设备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年,性能特别好的可适当延长半年。投入的常用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要求,制订设备需用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进出场时间及环保和安全要求等,并逐步安排进场设备,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章进场报验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期要求组织设备进场,组织专职机械设备、工机具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投入的租赁的机械设备,要责成对方在进场前进行保养、检修,并自检合格,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项目部要确保各种机械设备进场前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需有该种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和人员实施,设备安装后安装人员要对检查项目签字确认。盾构机拆装需专业单位和专业人员实施,设备安装后,专业安装人员要对检查项目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需要强制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向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报检,领取相应合格证或准用证,并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如使用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塔吊等设备,在检测合格后要到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

第十七条凡不符合招标要求、自检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在每月末,要制定下月设备检修计划,主管设备的责任人要按计划组织落实检修、验收。设备检修计划报监理审核。监理依据计划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施工前,设备工程师、安全总监要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设备操作交底、安全规程教育,熟悉各自操作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流程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并领取相应上岗证后方能上岗作业(证书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严禁“重用轻管”或“只用不管”。大、中型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机、定岗、定人”制度;小型机械设备不宜定人的,实行机组(班组)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机械设备使用记录,并派专人管理,每月上报监理审查。记录包括:机械设备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机械设备检查记录(包括日检、周检和月检记录)、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每台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与清洗。每天使用前必须做好例行保养工作,日检、周检、月检均应填写机械设备检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更换,废弃的应及时作报废处理,不得滞留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已经检测合格的设备,如因拆装起重臂等关键部件,需经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合格后,出具合格证并由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因维修更换安全保险装置等部件,必须重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设备退场时必须填写退场申请,上报监理审核通过后方能退场。设备退场后要填写退场记录,并登入机械设备台帐。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部门对现场机械设备进行监管,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具体管理工作,发生安全责任违约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设备的或未按公司要求投入设备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处罚;

(二)施工单位的进场机械设备未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专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1万每台以上5万元每台以下的违约金处罚;

(三)大、中型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工作未由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来实施,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处罚;

(四)施工单位的进场机械设备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备查资料、未设立机械设备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处罚;

(五)施工单位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设立机械设备使用记录、未形成有效记录、未设立专职设备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并处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处罚;

(六)施工单位的专职设备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职业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处罚。

第二十八条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履行监督管理工作,发生安全责任违约的,处理如下:

(一)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设备或者使用未经检测合格、未经监理验收的设备,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制止的,对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二)未对施工单位的设备备案资料、机械设备台帐、机械设备使用记录等进行审核的,未形成有效监督报告的,对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三)未对施工单位的专职设备管理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的,对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四)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在施工单位被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通报批评,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需宣彻到分公司各部门、施工、监理单位。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培训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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