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二级建造师管理精讲

发布时间:2023/1/12 21:46:45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点精讲班

※2Z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2Z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一、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重要性

(1)体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安全、文明的基本标志。

(2)可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适当、安全生产状况不佳的现状。

(3)促使施工企业健全安全卫生管理机制,改善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4)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需要。

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原则

(1)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必须适用于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3)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号公约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程的要求。

(4)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以充实,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5)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和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检查和考核办法。

(3)明确总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他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内,符合不再审查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1)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对教育内容有所区别)

(1)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

(3)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

(4)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5)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⑤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①项、第②项、第④项和第⑤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注意以下三点:

(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

(2)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操作证,并准许独立作业。

(3)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持证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符合规定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1)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三级。

(2)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

①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

②从一个岗位调到另外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

(3)经常性安全教育

5.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防爆炸装置等。

(2)职业卫生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房间及设施:包括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和冬期作业取暖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教材、图书、资料,安全生产展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方法训练设施,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实验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可以按照“工作活动分类→危险源识别→风险确定→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充分性”的步骤进行。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9.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笫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应包括:注意区分开两类资料。

(1)生产方面的资料。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

10.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的方式。检查方式有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等。

(3)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4)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按照“登记-整改-复查-销案”的程序处理安全隐患。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2.“三同时”制度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13.安全预评价制度: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

14.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重点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三级安全教育、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内容。

本节经典习题:

1.建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应贯彻的方针是()。

A.控制成本,确保安全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质量与安全并重

D.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B

安全第一更加直白明了,比以人为本。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A.2年

B.3年

C.5年

D.6年

B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内,符合不再审查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1次。

A.每一年

B.每两年

C.每三年

D.每四年

C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持证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符合规定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下列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的是()。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B.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C.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D.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E.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

ABDE

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架设验收合格之日起最多不超过()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A.40

B.30

C.50

D.60

B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笫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正确的安全管理做法有()。

A.所有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B.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C.专项施工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D.专项施工方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即可实施

E.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

BC

下列达到一定规模(A错)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DE错)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

A.拆除工程

B.地下暗挖工程

C.高大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深基坑工程

BCE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知识点小结:

5-1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原则:贯彻方针、符合的国际国内法规。

5-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原则、安全员配备要求、纵向和横向。

5-1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颁发管理机构、有效期、综合监督与专业管理。

5-1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对象;特种作业的定义和人员条件;三级安全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5-15:安全措施计划制度范围:技术措施-装置,职业卫生措施-作业环境,辅助用房-各类室,宣传教育措施-出版物;编制步骤:工作活动分类→危险源识别→风险确定→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充分性。5-1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5-17: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注意生产方面的资料与使用有关资料的区分)。

5-18:安全检查制度:目的、方式、内容、隐患处理程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不同法规的规定,注意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和上报。

5-19:三同时制度:设计、施工、使用;安全与评价制度:预评价的定义,注意与预报的区别。

5-20: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强制性与鼓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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