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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中四原

发布时间:2022/8/15 15:27:10   

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5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

一、监督检查四原则

《办法》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原则”,即“遵循风险防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

“遵循风险防控”体现了特种设备监管重“事前监督”的特点,事关安全生产,要将隐患果断扼杀在摇篮里,当好“事前诸葛亮”。

“分级负责”明确了从总局到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类监督检查中承担的职责,各环节由相应层级部门的负责,逐级履职。

“分类实施”以监督检查任务来源、检查对象、检查方式为区分,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四种监督检查分类,分别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四类,进一步细化了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体现了“分类实施”的原则。

“照单履职”针对部分基层监管人员畏惧追责,做多错多,不敢管,不想管的现象,在《办法》细化监管方法,明确各级职责,列明“责任清单”的前提下,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职,鼓励基层监管人员大胆作为。

二、监督检查四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中未对监督检查有明确的分类规定,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检查方案时缺乏依据,无法系统性地安排检查方案,基层监管人员在许多情形下的检查也“师出无名”,无从下手。《办法》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分类,明确了检查内容。《办法》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四个种类,分别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一)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是最为常见的监督检查形式,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辖区内取得许可资格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并报告统计政府,随机抽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定期对外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现行的《特设法》对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办法》加大了在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的抽取比例,并扩大了重点单位名录,新增了“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三个需重点监督检查的情形。

(二)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在重大活动、工程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或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监督检查,该类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

与常规监督检查不同的是,专项监督检查在开展前要求被检查对象对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相较于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制定单位也扩大到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常规监督检查的补充,针对性更强,既能作为日常检查中查漏补缺的重要手段,又能成为“对症下药”的药方,灵活了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方式。

(三)证后监督检查

《办法》新增了证后监督检查这一监督检查形式。现行的《特设法》体系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实施许可制度,证后监督检查的对象为所有获证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从中随机抽取,加大重点单位的抽取比例并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完毕后定期对外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证后监督检查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管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层检查人员的工作量。

(四)其他监督检查

其他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其他日常工作,如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及在检验检测、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增加,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更加频繁,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的频次也逐渐增多,《办法》规定了该类监督检查方式体现了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大一统”的特征,丰富了职责清单。

三、监督检查程序

《办法》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通过规范扩充监督检查程序,提高了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专业性、可行性、包容性,润滑了监管执法的衔接。

(一)专业性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相较于市场监管的其他领域,对专业领域的要求更为严苛,《办法》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合法化,加强了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专业性及准确性。

(二)可行性

在监督检查时难免出现检查对象无法提供材料或不肯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窘境,《办法》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在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可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检查对象及时出具相应材料。《办法》扩充了送达方式,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有关送达的规定,丰富了文书的送达手段。

(三)包容性

《办法》新增了存在事故隐患单位的整改规定,允许隐患单位自行整改消除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确保隐患消除。

《办法》规定了一种限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若能当场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障了正常的生产运行。

(四)监管执法衔接

《特设法》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也作为量罚的依据出现在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中,但《特设法》并未对上述两个概念进行定义。《办法》新增了上述两个概念的定义,让重大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作者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朱煜铖

审核

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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