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办理,履带式

发布时间:2024/9/19 14:19:23   

履带式起重工厂家应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

t以上起重机宜带超起装置,起重机结构形式见附录A,起重机常见臂架组合型式见附录B。

2起重机的设计计算应符合GB/T的有关规定。

3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图表应符合GB/T的规定。

4起重机应具有在规定条件下的带载行走功能。

5起升、变幅、伸缩、回转和行走等机构的运行应平稳,其运行速度与设计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6起重机的主要外形尺寸误差不应大于1%。

7额定载荷状态下,起升机构卷扬钢丝绳的单绳微动速度不应大于5m/min。

8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空载行走状态的起重机以最低稳定速度前进或后退行走20m,其跑偏量不应大于士mm。

9起重机作业过程中液压油箱内的相对温升不应超过40℃,且最高油温不应超过80℃。

10主臂、副臂、桅杆等有后倾可能时,应设置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主臂桅杆宜配置自扳起装置。

11空载、带基本臂的起重机在平整、坚实、干燥的地面上直线行驶时,设计爬坡能力应满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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