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造师有这些事会被主

发布时间:2023/3/10 16:40:08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且情节严重;

7.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8.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9.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0.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1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处于有效期的单位;采购或使用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12.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13.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1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1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1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7.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8.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9.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0.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21.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2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5.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26.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27.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9.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0.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合格证;

31.使用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3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

3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得到严格执行;

3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3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36.发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3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

3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

39.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0.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4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42.所承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43.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管理;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4.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未得到严格执行;

45.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

4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47.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实物质量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中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

48.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产安全实体防护保证措施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9.拒不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令;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50.农民工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和卫生标准;

51.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52.拒绝或者放弃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标;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53.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54.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55.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6.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与建设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7.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校;

58.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承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任职;

59.未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60.工地车辆超限超载;

61.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62.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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