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是物体打击还是起重机械伤害,这不是一件小

发布时间:2022/5/11 14: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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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上报也必须标准化管理

第期

塔吊在吊运钢管过程中钢管突然坠落砸向地面造成人员伤亡,这是物体打击事故吗?如果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是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对此有争议,大不少人认为没有意义,不要小题大做。

实际上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之必须。笔者曾作为有关部门的事故统计上报的工作人员,对此深有感触。

我们常说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但是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却表现出随意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也必须标准化管理,所以对于事故的定类不要小视。不要小看事故上报,它大到如果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塔吊在吊运钢管过程中钢管突然坠落砸向地面造成人员伤亡,是物体打击事故还是起重机械伤害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会,但它却反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意识。特别是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更应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事故上报统计的目的是为了分析事故、防范事故重复发生,所以在事故分析中把事故进行科学的分类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才有了GB—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是事故分类的关键考虑因素,否则致害物、伤害方式就缺乏意义。

在20类伤害中,涉及到起因物有车辆、机械、起重机械、火药、瓦斯、锅炉和容器等,原则上来说涉及到伤害类型的事故应首先以起因物为主引起的伤害来确定伤害类型,如最终虽表现为物体打击、触电等致人伤害,涉及到由起因物引起的伤害均应以起因为伤害来确定伤害类型。在起因物中,起因物越具体的应该优先选择具体的起因物,如车辆、机械可能包含起重机械,起重机械较车辆和机械更为具体,因而优先选择起重机械。

如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但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发的物体打击。而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造成事故起因物越具体,越能客观地统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

所以,简单地把塔吊在吊运钢管过程中钢管突然坠落砸向地面造成人员伤亡说成是物体打击事故就有可能淹没了起重机械伤害的信息,由此造成事故分析中的误区和信息的不准确。

最后,还想再次强调的一件事就是不要把事故统计上报的结果作为政绩来考察,如果作为政绩来考察就不可能得到真实的事故统计数据。

现在情况是,大家都不敢报事故,或小心翼翼地报事故。记得当年笔者一有事故就上报,受到了有些领导的责怪,至今还是感到困惑和不解。事故死亡人数究竟与政绩有多大的关系?履职免责的处理事故原则究竟何时能够兑现?

试问:同样是未能很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推钢管从空中落下下方有1人和下方有一群人或者下方空无一人,其事故等级大小不一样,可是安全生产失职追责为何就不一样呢?

再试问:施工工地上同样是高处坠落事故,一名普通工人坠落身亡必须及时上报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而一名开发商高管坠落身亡却可以不向或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有无这样的规定?为何不追究开发商高管坠落身亡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呢?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是挂在口头上的,而是应落实在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更应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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