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曝光长沙这家企业被罚4万元,只因

发布时间:2023/6/10 18: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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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2月3日,宁乡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且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责令作业人员限期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叉车作业人员赵某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仍在操作台叉车从事货物装卸作业,叉车仍未经检验。

(一)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任用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操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任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元,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案件点评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国家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涉及生产安全领域,人口密集场所的相关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可想而知。而通过检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特种设备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所以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法定强制性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上述案件中的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及安全意识,叉车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且叉车作业人员迟迟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构成了这一起违法案件,可以说,这样的当事人并不在少数。

近年来,特种设备造成的安全事故频发,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造成的,但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并没有引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的重视。行政监管终究是被动的,只有企业主动提高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有可能更好地避免有关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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