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市场 >> 叉车违规作业致人死亡案,判了
年6月
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
安全是生命之本,从事生产工作
规范操作是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心存侥幸
可能犯下不可挽回的错
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近日,白云法院审结一起因叉车违规操作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赖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在本市某街铁路隧道口,受被害人罗某雇请,帮助罗某将其驾驶的、被卡在限高架下的货车退出限高架。
过程中,因龙门架高度为3.2米,而叉车仅有3米,罗某便用砖头垫高两个叉,并让赖某操作将龙门架横梁一端顶起后,在龙门架横梁与支柱之间垫了一块木块,再让赖某操作叉车顶起龙门架横梁另一端,后货车安全退出。
事后,罗某被要求将龙门架恢复原状,其再次叫来赖某操作叉车顶起龙门架横梁。起初,赖某并未按照罗某的要求进行作业。
赖某
叉车高度不够,操作有风险,龙门架横梁随时有打滑掉下的危险。
罗某没事的,你只要用叉车顶一下,我爬上去取出木块,如果出事我来负责!
随后,赖某操作叉车顶起垫着木块一端的龙门架横梁,就在罗某爬上龙门架取出木块后,横梁突然打滑掉落,砸在罗某身上,导致罗某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
年9月6日,赖某家属与罗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时也获得了罗某家属的谅解。
综合各方面情况,法院最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使用叉车进行作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也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正如本案中,赖某心存侥幸,因罗某承诺出事由其负责,便违规操作叉车进行作业,导致悲剧发生,触犯刑法终获刑。
那么
什么是特种设备呢?
上岗有要求吗?
安全生产小知识
一起来了解
Q什么是特种设备?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Q特种设备作业有上岗要求吗?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Q违规操作叉车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白云法院
供稿:刑庭黄丽娜
撰稿及编辑:池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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