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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签证的办理方法之节点1

发布时间:2025/5/18 11:10:40   
变更之计价1.1变更计价规则1.普遍适用的变更计价规则各类合同普遍适用的变更计价规则如下:(1)相同条件下进行之相同性质的工程:合同单价或采取合同单价按比例换算而复得的合同调整单价。(2)相同条件下进行之不相同性质的工程或不同条件下进行之相同性质的工程:尽最大可能及合理地使用合同单价或合同调整单价或采取合同单价的计价标准确定之公平合同合理的市场价。(3)无法适当计量和计价的工程:点工单价,但计价所用的花费时间及物料必须为雇主书面确认的实际发生内容,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人工单价:必须是承包商在合同清单内提供的单价,即不是承包商实施相关工作所实际发生的人工单价。2)合同清单内没有点工单价时:使用标准人工单价表或标准设备单价表的单价。3)为实施变更而特别提供的物料:实际材料费再加采保费,然后再加合共15%的管理费及利润。2.JCT无工程量标准建筑工程合同的计价一般的计价实践是,合同双方交换变更计价的信息和计算资料,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以形成滚动的结算;承包商可能在执行雇主指示前被要求提交一份报价单供双方商讨,再通过双方协商而达成计价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工料测量师按照“计价规则”进行计价,但这些计价方式一般是最不倾向采用的选择方案。3.JCT设计+建造合同的计价雇主须与承包商努力达成变更计价的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则须按以下“计价规则”执行变更的计价:(1)应为增加或减少设计工作而设定相关调整系数,这可能来源于承包商所聘请顾问的顾问费,或来自特殊分包商的费用。(2)若变更工程与合同总价拆分表内工程的性质类似、施工条件类似且工程量相似(例如实际上是同样的工程项目),则计价应与合同总价拆分表中的价值一致。(3)若变更工程与合同总价拆分表内工程的性质类似,但施工条件不类似或者工程量不相似,则应使用合同总价分拆表中的价值为变更计价的基础,并给予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变化的合理调整系数。合同条款内没有关于“合理调整系数”构成的详细规定,这些调整系数应考虑同合同总价分拆表中的原价值相比所发生的变化因素,如增加或取消了因素之“公平计价”。(4)若变更工程与合同总价分拆表中工程的性质不类似,则应按“公平单价及价款”进行变更计价。(5)合同总价分拆表内工程的取消工程的价值,应与该分拆表中的价值相等。取消工程的价值实际上不太可能从合同总价分拆表中准确确定,雇主和承包商须公平地达成取消工程价值的一致认同,计价规则须设定确定被取消工程之价值的支持条款。(6)任何计价均需考虑与增加或减少的现场管理费用、现场设施(如开办费类的项目)、临时工程对应的合同计价调整系数,但合同条款内没有如何计算这些调整系数的进一步信息。(7)计日工程。适用于不能通过重新量度而计价的工程的计价。(8)承包商的报价。若须应用这些补充条款,则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设定相关的条款,补充条款被考虑为特别的信息。若由谁执行这些合同的计价则不明确,可能需遵循雇主代理人的意见而进行,执行计价是最不倾向使用的选择方案。4.FIDIC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的计价工程师可能在实施变更前指示承包商提交包含建议性变更的阐述、合同总价或竣工时间的调整的建议书,并与承包商商讨或执行审批、不审批或对建议书的审核意见。除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包括合理利润外,合同条款没有提供承包商及/或工程师需遵守的详细计价规则,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保持与变更相关的成本记录。1.2工程性质变更之计价承包商须审慎分析变更所指的工程与相关合同内工程存在的性质差异,并采取合同单价而合理调整所有差异价款,以推导出符合合同计价规定的合同调整单价,并按其执行变更的计价。工程性质的变更包括以下情况:(1)物料的变化,如木材的类型(硬木、软木、木材来源等)、砌块/空心砌块的选择(供应价格、密度/重量)、砂浆配比的变化、砼表面处理的变化(凿毛、抹灰或捣实)。(2)固定于其他工程方法的变化,如用嵌入螺丝钉而非拼贴及胶粘的方式固定墙裙,在墙面开槽而非固定管道于表面的方式安装管道。(3)对其他工程基层的变化,如在新抹灰层而非原饰面层上涂刷乳胶漆。(4)在相似度上、技术规范上与其他工程有别的特征的变化,以细木工或石工的装修技术规范为例,一段石材可用同样物料铺贴和耗费同样的切割及浆砌人工,但物料本身的技术规范则可能引致显著成本差异;细木工的木匠需花费比安装软木门更多的时间来安装硬木门,且材料费也更贵。前述操作可能是在相同条件下进行的,但其工程性质决定了计价单价不对应及需做出合理调整。1.3施工条件变更之计价执行变更计价时,承包商并须审慎分析完成变更所指的工程与完成相关合同内工程所存在的施工条件差异,并在采取合同单价换算而得合同调整单价时,完成所有差异价款的合理调整。所述“施工条件”不仅指承包商进行相关工程施工的条件,还指承包商进行施工时所处的整体工程的施工条件,例如在完成整体项目砼工程后的砌筑施工阶段按雇主指示再进行的砼工程,承包商已不能从内部分包商/内部供应商获得批量采购形成之合同单价内的优惠人工费/优惠材料费,因塔吊、外用电梯等包括在开办费中的施工机械已配合工程进行程序拆除而引致承包商运输实施变更所需人工及物料的增加和施工降效,因开办费中包括的脚手架已因工程进行程序拆除而须重新搭设实施变更所需的脚手架,且因已不能从内部供应商获得租赁脚手架的优惠价格而发生增加的租赁费用,因清除整体项目结构期间施工垃圾用的运输车已退租而需再租赁以清除实施变更所产生的垃圾。雇主在上述情况下指示实施的变更实质上已构成合同条款定义的“干扰”,故须在采取合同单价换算相关合同调整单价时补充合同单价内并不包括的前述增加费用,即便合同条款规定开办费为包干价款。“施工条件”的变更亦包括“其他工程之条件的变更”有关标准合同的条款会说明当其他工程的进行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其他工程亦应作为变更的组成部分而处理,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当发生相关的重大条件变更时,对其他工程构成的这些影响也应按计价规则而计价:(1)吊顶设计变更引致的机械及电力设施的安装及定位方法之严重影响;(2)增加的室外排水所引致幕墙之支撑脚手架方法的影响。尽管“Substantial”的用词比较主观,但其用词的使用说明相关的操作不意味着可以正常进行,这些条款应与合同内其他条款一般的遵循公平的原则而判断。1.4工程量变更之计价合同单价的适用性亦与工程量的变更有关,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是按合同文件所说明工程的工程量而估算可以实现的进行规模化工程的经济性而确定合同单价,故变更计价时需合理考虑批量采购折扣、施工队效率及监工比率等因素,发生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变更下需重新审核前述因素或其他因素,以便与特定操作事项相结合并完成合理调整,不应仅采取合同单价而完成单价调整。承包商进行变更计价时,需特别注意工程量变更对合同单价的调整内容,以有效确定相关的合同调整单价,例如:(1)“JCT附有工程量标准建筑工程合同”规定,近似工程量的合同价款结算应考虑与工程量变化相关的公平调整系数;(2)“FIDIC施工合同之合同条件”规定,若增加了或减少了的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单价表工程量的10%,或相关项目的价值超过了相关合同价款的0.01%,或变更直接导致单位成本的变化超过了1%,应根据工程量的变更而调整相关单价,且承包商可根据合同内规定的减省范围而分享相关的减省成本。上述规定的确定基础是,对于数量大的工程项目,物料及人工费会因批量采购折扣而相对较低,监工费用所占的比例亦相对较少,但若工程量的显著增加导致工期的延长则会发生增加的开办费;对于数量小的工程项目,物料及人工费会因没有批量采购折扣而相对较高,监工费用所占的比例亦相对较多,但因工程量较少及不会导致工期的延长而可能不会发生增加的开办费。总价包干合同的合同单价及价款应视为相互补充及互为作用,雇主指示的变更不应实质性改变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若发生非常显著的“减少”或“取消”变更,则尽管合同规定“减少”或“取消”变更”工程的价值按合同总价所含的价值而计价,但实质上会引致承包商预期合同利益的损失,承包商可向雇主提出相关的利润损失索赔,虽然这些索赔可能难以获得雇主接纳。若因“减少”或“取消”的变更指令而显著改变了仍进行工程的条件,一般的合同实践是仍须尽最大可能地使用合同单价或采取合同单价换算而得的合同调整单价或公平的计价执行仍进行工程的计价,承包商可按所述“施工条件”变化的理由与雇主协商确定相关的合同调整单价或“公平的计价”。1.5物料代换变更之计价由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物料及技术标准完成施工,故只有雇主指示的物料代换才能构成变更,承包商建议的物料代换则不一定。除非代换原因是制造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材料或技术“来源短缺”或“时间紧逼”“或有更好的选择”,否则承包商无权提出使用代换物料的建议。即便在上述允许提出代换物料的情况下,承包商仍须预先提交使用代换物料或技术的建议供雇主考虑,雇主有绝对权利批准或不批准承包商提出的建议,在获得雇主批准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施,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这些增加费用已在批准前获得雇主接纳;若获得雇主批准的建议形成了费用减省,则合同总价亦需做出相应的删减。在以下情况下,承包商可提出使用代换物料的建议供雇主考虑,若相关的建议获得接纳,这些变化应按变更处理,承包商可按变更后的物料与雇主完成计价:(1)合同原规定使用的物料“来源短缺”,且这些短缺属于非正常的市场供应短缺,而非承包商未按合同适时订货所引致;(2)所使用的物料“时间紧逼”,且这些紧逼是雇主指示的提前于正常施工程序进行施工的安排所引致,而非承包商没有以合理进度持续有恒地执行及完成工程。承包商宜谨慎使用通过与雇主协商而使用代换物料以取代合同总价内偏低报价项目物料的策略,这些代换物料的价款在进行变更计价时可能仍会按其合理本值而非工程量清单或单价表等已标价文件所载明的价值而扣除,从而既不能实现期望实现的费用减省,又会引致雇主不信任,反而不利于合同履约及利益保障。1.6开办费变更之计价开办费项目包括工地住宿及建设、雇员、脚手架及进场设备、塔吊、能源供应和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包括的其他费用,并通常由承包商负责准备,可依据标准计算规则而确定。进行变更计价时,承包商应复查相关的变更是否引致上述资源的变化,以决定应否考虑合理的增加调整系数,以平衡变更引致的增加开办费;工料测量师及雇主也会在计价中估算变更引致的合同减少调整系数,以实现上述平衡目的。下述事项均属与变更关联的开办费调整考虑项目,但不是所有项目均适用于每一情况,承包商须复查相关项目的价款是否已包括在变更计价所用的单价内,从而形成判定:(1)塔吊、脚手架、起重机、移动塔式起重机等入场设备,包括变更引致的相关延长租赁期;(2)围板、屏网、通道等临时防护;(3)临时能源及供水,如变更引致的相关消费收费;(4)临时供电,如变更引致其安装的变化;(5)租赁机械和小型工具;(6)垃圾清运,包括其劳动力、运输、处理等;(7)保险(有时与营业额相关的收费);(8)雇员;(9)伴随劳力,如进驻工地限制、福利、缺货、搬运物料等;(10)安全;(11)监管,如不工作的劳动力及雇员;(12)文件控制;(13)超时工作;(14)相关工作是否属于确定暂定款的构成,在这些情况下,视为承包商已在合同总价内考虑了开办费调整系数,但实施不确定暂定款所指的工程则视为承包商没有考虑相关任何开办费;(15)可能已在其临近进行的变更工程或按计日工程执行的计价中包括了增加开办费的重复使用;(16)相关成本是否是固定成本或与时间相关的成本;(17)总部管理费及利润;国外的案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一直在发展状态,故进行变更计价前需结合现行的规定而考虑。这些调整并不能自动完成,合同条款规定是“在适当时”完成。承包商不被要求提供与开办费关联的成本(此是合同单价相对于可确定成本及损失的价值基础的调整),但要求承包商提供使用增加资源的证据,如延长使用的雇员、增加的雇员、增加或延长的照管工人、机械、进场设备等。承包商应在提交的证据中说明哪些成本是固定的、单一使用的成本,哪些成本是如租赁费、维护费一般的随时间变化的成本。多个变更导致的累积效应形成的开办费,则可能按损失及费用而处理。1.7计日工程之计价计日工程用于不能通过重新计量而适当计价的增加工程或取代工程的计价,承包商应负责准备记录实际操作所用劳动力、机械、设备、物料的记录或凭证单,并将其提交给雇主查证。这些工程通常依据经查证的上述记录和权威部门在“合同基准日”颁布的“现行建筑合同中的计日工程主要成本定义”中的单价而计价,再加上计价文件中约定的取费,或使用权威部门颁布的“现行标准每日劳工价格表”和“现行设备价格表”中的单价而计价。采取这些方式执行计价的项目可以是以下所述短工期及有限工程范围的项目,重大的或导致延长工期的工程应按合同单价或“公平单价及价款”为计价基础完成的重新量度而计价:(1)为完成工程而增加少量的工程量;(2)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所引致的脱节操作;(3)按雇主指示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通过检查后确认相关的工程符合合同要求;(4)立即进行紧急工程所引致的损失及损坏;(5)清扫和清场操作;(6)测试运行;(7)修复和恢复损坏了的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一般须分开量度和计价)。需特别注意的是:(1)“现行建筑合同中的计日工程主要成本定义”的颁布单价是相关权威部门在“基准日”,即“投标文件最迟递交日期再提前28天的日期”所颁布的单价,而非承包商执行相关计日工程时的颁布单价。这些单价可能高于或低于承包商执行计日工程时的相关颁布单价,合同按此要求的原因是,维持双方进入合同时所建立的平衡地位。(2)“现行建筑合同中的计日工程主要成本定义”、“现行标准每日劳工价格表”、“现行设备价格表”的单价通常仅是反映市场综合造价水平的单价,可能低于承包商自身的相关价格标准,但当合同计价文件内没有相关单价时,即须按这些第三方的颁布单价而计价。有关建设项目会在招标时提供“计日工程单价表”供承包商一并报价,承包商须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计日工程的随机发生、少量发生等特点引致的额外增加人工费和材料费以及伴随发生的开办费,从而在投标时有效完成这类单价的报价。仅按合同单价分拆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单价进行计日工程的计价,会遗漏了上述额外增加人工费和材料费以及伴随发生的开办费,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计日工程计价时,承包商应加上有关前述增加费用的调整系数。尽管如此,但在建筑业落后甚至没有的国家进行工程承包,以上所述的权威部门及其颁布的“现行建筑合同中的计日工程主要成本定义”可能并不存在,也没有以上所述的“现行标准每日劳工价格表”和“现行设备价格表”。进行这些国家项目的承包时,承包商应力求通过协调雇主而形成上述之“计日工程单价表”,以满足施工中所发生计日工程的计价需要。计日工程的计价通常是工程计价的最后选择方案,原因是按这些方式完成的计价不能包括其他变更或损失及/或费用的计价中涵盖的资源的支付费用。1.8承包商负责设计工程之计价承包商负责设计部分之变更的计价一般遵循合同内其他工程的相同程序,但是:(1)须为承包商之设计工作的增加或减少设置相关的调整系数,这些调整可能来自承包商聘请顾问的顾问费,或是来自特殊专业分包商的费用;(2)采取承包商设计部分的分析表为基础而确定合同基线,并以此为基础而考虑工程性质、施工条件等的变更调整系数。按照一项总体费用分拆表或一系列包干费用表征的前述分析表对变更计价的用处并不大,故承包商应包括尽可能多的计价信息于这些分析表中,通常包括一份可能附有工程量的、至少列出最常用项目的单价表。1.9暂定款之计价暂定款是合同总价内包括的、专为招标时没有令承包商提供确定价款所需充分设计资料的工程而预留的资金,其所指的工程可能进行、也可能不进行,承包商对暂定款的金额是否充分并不承包风险。暂定款根据其适用量度规则定义而划分为以下两类:(1)“确定暂定款”:相关的工程已在合同内确定为由承包商负责完成,在这些情况下,承包商被视为已在工期安排、计划和开办费的计价中考虑了相关的费用调整系数;(2)“未确定暂定款”:相关的工程未在合同内确定为由承包商负责完成,这些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获得按计价规则估算的增加开办费,若这些暂定款所指的工程引致竣工日期延长,承包商亦有权获得工期延长。雇主负责向承包商签署取消暂定款的指示。当已具备用于确定暂定款的确定价值之充分设计资料时,承包商或者被指示提供相关的报价单位供审定,或者被指示遵循计价规则的规定而将相关工程作为变更进行计价。采用:“JCT设计+建造合同”时,雇主可在“雇主要求”中包含暂定款,并构成合同总价的组成,应可在合同总价拆分表中被找到。一旦雇主具备了相关足够信息,即会指示承包商实施暂定款所指的工程,并要求其提交所要求设计的成果;承包商将或者在执行工程前被要求签署报价单,或者被要求按照计价规则的规定而执行变更计价。采用“FIDIC施工合同之合同条件”时,暂定款须按照计价程序而计价。完成暂定款价值的确定后,暂定款将从合同总价内全部扣除,并相应加上所确定的变更后暂定款的价值。1.10其他计价考虑要点(1)维持投标单价平衡;(2)管控承包商建议变更;(3)确认必要施工工艺;(4)遵循计价规则而计价;(5)有效确定公平单价;(6)综合考虑计价因素;(7)努力按条件变化获得赔偿。参考文献:国际工程造价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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