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安全生产月丨安小居解读住建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3/15 0:22:1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属于工程建设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工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起重设备租赁企业将租赁及安拆业务一并承揽后,再将安拆工程另行转包的现象,此类行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本期安小居为您解读相关案例,参建单位应引以为戒,高度重视生产安全。(配起重机械图片),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违法分包系列案

一、案件简介

年2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对北京某项目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A租赁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将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分包给A租赁公司进行施工。A租赁公司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承揽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后,未对所承揽的工程组织施工,随后与B机械施工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拆装合同》,将其所承包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转包给B机械施工公司。现场检查时,起重设备已由B机械施工公司安装完成投入使用。

二、处罚结果

(一)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A租赁公司,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A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A租赁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A租赁公司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转包给B机械施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租赁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正确做法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供稿部门: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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