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及操作人员相关问题咨询解答

发布时间:2023/1/6 1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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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则不理解

留言日期:-09-02

在TSGZ-中的第十五条中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请问1:那如果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没有相应的考试机构,或者有考试机构但没有相应的考试项目,那这些申请人如何申请考试呢?

请问2:如果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有相应的考试机构,是不是必须在当地考试,还是也可以去别的地方报名考试呢?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地或工作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到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参加考试。属地县(区)发证机关无申请项目发证权限的,应当向其上一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9-09

特种设备取证考试

留言日期:-08-26

您好!请问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考试是否必须经过指定的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未参加培训能否直接参加取证考试?是否有相关文件对此有说明?

取证培训属于社会行为,没有专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只要满足考核规则的申请条件即可参加考试,具体要求请查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9-02

气瓶检验员资格可以担任气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吗?

留言日期:-08-19

TSGZ-《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PD1至PD5要求,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又(三)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我的理解是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应该是压力容器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和工程师对等。因此,气瓶检验员资格不能担任技术负责人,不知我理解的是否正确,请领导明示!

气瓶检验员可以担任气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8-20

特种设备目录问题

留言日期:-08-12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2号)

这一个里面的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找不到下载链接。

该补充目录已经作废。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8-17

关于核电厂焊工持证的咨询

留言日期:-08-12

按照国家现行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监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将焊接作业作为一种特殊作业进行管理。从事相关焊接作业的焊工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证》才能上岗。

但《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中: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为特种作业,但同时注明“不包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是否可以按如下理解?

1、当焊工焊接特种设备时,需要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而不需要持其他证;

2、当焊工焊接核安全设备时,需要持《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上岗,而不需要持其他证;

3、只有当焊工焊接既不是特种设备,也不是核安全设备时,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的,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8-13

锅炉操作证

留言日期:-07-30

我单位硫酸余热锅炉额定过热蒸汽压力为3.8兆帕,没有发电,锅炉算电站锅炉吗?那锅炉操作工需要G1还是G2操作证

取决于该锅炉是否用于发电。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7-31

相关无损检测问题咨询

留言日期:-07-15

1.如果单位只有CMA及辐射许可证书,可否承担相应的无损检测项目并出具无损检测报告。如果在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做无损检测是否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证。

2.由于目前DR持证人数较少,如果使用DR检测,那么RT人员可以在DR检测报告中签字并得到认可么。

1、不可以,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需要取得核准证书;2、不可以。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7-17

什么是工厂厂区?

留言日期:-07-17

请问总局,新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大概什么时候颁布执行?由于现行规程及目录对叉车的使用范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基层执行起来有很多困惑,所谓的仅限于三区内,安委办其他成员单位及政府不认同,请问工厂厂区是指哪里?查遍百度及文献没有找到明确的答案。

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场车使用区域还不够具体,我们正在修订《场车规程》,修订时予以具体明确,并给出具体定义及范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7-17

A级锅炉安装单位焊工人员要求

留言日期:-07-15

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对A级锅炉安装单位焊工人员要求其中一项为:“管材2G、5G人数为8人”。

这个如何理解:是同时具备2G和5G合格项目的人数为8人,还是单独具备2G或5G的人数加起来8人?再就是带衬垫的2G(K)、5G(K)是否满足位置要求?

1.具备2G或者5G;2.不满足。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7-16

办理使用登记问题

留言日期:-07-03

总局领导您们好!在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想向总局咨询,我们这边高速路建设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属于流动的特种设备?高速路建设单位不是我们本地的单位,请问这类设备如何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第3.1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号)第一条规定,“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请根据此要求,判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机关。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7-10

劳务派遣公司特种设备人员问题

留言日期:-07-02

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特种设备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特种设备资质,用工单位有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规则中规定在工作所在地申请证书,应该是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还是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取得证书后,聘用记录应该由谁盖章?

一般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核。取得证书后,由用工单位签署聘用记录并盖章。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7-07

B级锅炉覆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

留言日期:-06-22

您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B级锅炉安装覆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我可以理解为B级锅炉安装资质可以安装GC2级压力管道,不再需要取得压力管道资质了吗?

可以。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6-2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留言日期:-06-17

总局领导您好: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号是否已经废止?如果废止,有没有最新的规定?

2持有RD7项目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跨地区从事危化品常压罐车检验时,是否也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相关要求,接受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是,当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级别是县级、地市级还是省级?

已废止。请查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其第1、2、3号修改单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6-19

特种设备人员执业

留言日期:-06-15

同一个人管理两家相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持有检验人员证(在其中一家注册并在中特协网站公示可查,从事报告审核或批准等,在报告书中签字),另一家只从事管理类工作(不检验,不在报告中签字)。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在两家单位执业的规定?

不可以。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违反了不能同时在两家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6-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留言日期:-05-25

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请问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持证项目:GTAW-FeⅡ-6G-3/76-FefS-02/11/12和SMAW-FeⅡ-6G(K)-9/76-Fef3J能不能从事氧乙炔溶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应急管理部相关文件规范要求?

按照TSGZ-《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考核细则》附件A中A4.3.1规定,持有GTAW和SMAW许可项目的焊工不能从事气焊(即氧乙炔焊)的焊接工作。有关热切割的规定不在本局业务范围内。是否符合应急管理部相关要求,可向其咨询。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5-27

特种设备资质要求

留言日期:-05-22

您好。如果一家单位同时具有石油化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压力管道GC1资质,是否可以承揽规模较小(符合建设部石油化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揽范围),但其中压力管道压力达到GC1标准的施工项目。

《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取得相应安装许可。住建部门的资质要求请咨询住建部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5-27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持证问题

留言日期:-05-21

如今压力容器作业证分为R1、R2、R3,请问属于压力容器的固定式储气罐,相应的作业人员应持有那个一类别的证件?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年第3号公告,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要求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氧舱维护保养(R3)”,其他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无资格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5-27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9条

留言日期:-05-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9条对不同类型特种设备的概念进行了描述,但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概念有所区别。《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号)中有这样一段话“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请问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9条范围,但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为什么两个范围不能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布的,应以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5-26

力管道允许专业分包的范围

留言日期:-05-19

在《TSG07-》E3.1.3条规定“安装单位的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工作允许外委。”,对这条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安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不得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工作之外的其它工作(比如防腐补口、清管试压、管沟开挖、管道下沟及回填)等工作以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分包。第二种理解是“法不禁止皆可为”,单纯从此条要求来讲,它并没有明确提出其它工作的要求,所以就不能以此条为依据来禁止防腐补口、清管试压、管沟开挖等工作的专业分包。

请给予解释。谢谢!

《TSG07-》E3.1.3已经明确了允许外委的压力管道安装工作。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5-25

关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留言日期:-05-18

请问输油气管道用于清污的的收发球筒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还是压力管道的一部分,作业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吗?

请根据设计文件判断,快开门压力容器的定义见《TSG21-》中3.2.16,快开门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目前压力管道作业人员没有持证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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