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

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ldquo9

发布时间:2022/5/13 18:58:21   

年9月2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位于台州湾新区的台州市集聚大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号车间,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包的单梁起重机钢结构安装项目工地在吊装工字钢梁时发生吊带断裂,导致工字钢梁下落砸伤1人,伤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服务、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起重机配件、电机制造、销售;电线、电缆销售;从事物货、技术进出口业务。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桥式、门式起重机(B);许可参数:t及以下;有效期至年2月9日。

2、台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发电机、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销售。

3、官胜利。男,47岁,汉族,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持有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年7月25日至年7月24日。

4、朱云国。男,45岁,汉族,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5、曹寿均。男,43岁,汉族,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

6、贾海根。男,27岁,汉族,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单梁起重机钢结构安装现场施工负责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类别为:电工作业,有效期年6月4日至年6月4日。

7、贾永昌。男,37岁,汉族,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单梁起重机钢结构安装工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类别为:焊接和热切割作业,有效期年5月4日至年5月4日。

8、魏广生。男,27岁,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单梁起重机钢结构安装工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项目代号:Q1/Q2(注:Q1指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2指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有效期年10月8日至年10月7日。

9、董士闯。男,26岁,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单梁起重机钢结构安装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年9月2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位于台州湾新区的台州市集聚大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号车间,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包的单梁起重机钢结构安装项目工地内,负责钢结构安装的贾海根、董士闯、贾永昌、魏广生等4人,利用台州市集聚大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号车间内原有的额定起重量为10吨的起重机吊运安装一根长为6.4米、重为.56kg的28B工字钢梁,该工字钢梁通过2根连接在一起的额定承重为1吨的吊带吊装,计划将其焊接固定在东西走向的2架门字架钢结构横梁下方,作为单梁起重机导轨。贾海根将该工字钢梁吊至预定位置,先将该工字钢梁东端与已安装好的门字架横梁下方的钢梁点焊2处固定后,发现该工字钢梁西端位置偏离,贾海根经该工字钢梁爬到西边门字架横梁上指挥调整,此时董士闯在东边门字架旁离地约6米的脚手架上用摇控器操作起重机将该工字钢梁向下微调,贾永昌在西边门字梁下方地面测量校准工字钢梁安装位置,魏广生在旁边辅助作业,工字钢梁安装位置调整后,董士闯在脚手架上用遥控器操作起重机将该工字钢梁向上提升,使工字钢梁紧贴门字横梁下方,便于焊接固定,此时连接起重机吊钩与工字钢梁的吊带突然断裂,工字钢梁下落砸中在地面的贾永昌,导致贾永昌背部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贾海根及董士闯、魏广生等3人立即将压在贾永昌身上的工字钢梁移开,贾海根拨打急救电话,并向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贾永昌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6时左右死亡。

台州湾新区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9月29日,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署调解协议,10月2日死者遗体火化,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亡人员:贾永昌,男,37岁,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负责人贾海根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吊装,贾永昌在运行的吊装物下方进行测量作业,董士闯操作起重机不当,拉力超过吊带承受极限而发生断裂,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作为项目(项目为交钥匙工程)的承包方,未能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现场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及其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2)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台州市集聚大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虽然与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并明确了安全职责,但未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贾永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在运行的吊装物下方违章进行测量作业,导致被下落的工字钢梁砸中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贾海根。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未确认吊装物周边安全情况下指挥吊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三)董士闯。现场操作起重机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四)曹寿均。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负责公司施工项目的发包管理,在将项目交给贾海根施工时未派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五)朱云国。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六)官胜利。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七)浙江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八)台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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